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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常见问题,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怎么举证?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举证,关键在两个可以核查的事实上:学校何时知道欺凌情形,以及知道后按照法律要求做了什么、留下了什么记录。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举证,关键在两个可以核查的事实上:学校何时知道欺凌情形,以及知道后按照法律要求做了什么、留下了什么记录。在北京处理这类维权咨询,家属通常处在与学校协商、申请调解或准备提起诉讼之前收集证据的阶段;此时需要先确认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决定了由谁承担举证压力,再把“知情时间—制止与认定—通知家长—报告与辅导”四条线索对应的材料归拢起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也是从这个顺序开始梳理。以下内容围绕“学校管理职责如何举证”展开,涉及行为能力具体年龄界限的部分,需要另行核对民法典相应条文。

一、先确定举证结构:三种情形,压力不同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法律按照致害来源和孩子的行为能力状态分了三层,举证重点也随之不同。

第一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把“证明尽到职责”的负担放在学校一方。家长一方需要落实的是损害发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损害与欺凌行为之间的关联;学校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尽责,就要拿出制度、处置、通知、报告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层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说明学校未尽职责,家长提交的材料需要能够指向具体的管理缺位,泛泛地说“学校没管好”不足以支撑。

第三层是受到校外第三人人身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学之间的欺凌通常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适用前两条;判断致害人身份属于哪一种,是选择依据的第一步。

二、把“管理职责”拆成可核查的动作

学校的管理职责有具体内容,并非抽象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界定了用语:“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把上述职责进一步细化。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构成了举证的对照表:每一条职责,都可以对应一类材料。

法定动作 可以核对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建立防控工作制度、成立治理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学校欺凌防控制度文本、治理组织名单、专项调查或评估记录 事前是否具备制度基础
立即制止、及时干预 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沟通记录、值班记录、事发后当日的处置说明 学校知道后是否即时行动
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通知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家长会或约谈记录 家长是否被纳入处理过程
组织认定、给出处理结论 书面处理意见、认定结论、处分或管教措施记录 是否走完认定程序
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心理老师辅导记录、转介就医建议 事后是否履行帮扶义务
严重欺凌及时报告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材料 是否存在隐瞒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还列出了教职工应当及时制止的具体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隐私。同条第二款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里的表述是“可以认定为”,认定本身需要结合优势地位、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家长在整理材料时把这几个要素分别对应到证据上,比单纯罗列“孩子被欺负了”更有用。

三、按时间线归拢材料

事前阶段,目的是看学校有没有制度、有没有教育。可以核对:入学时发放的校园安全或反欺凌材料、学校公示的欺凌治理组织、教职工培训记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的通知或照片。这一类材料家长手上通常没有,可以通过书面询问学校、在沟通中要求说明的方式取得,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申请调取。整理时建议注明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说明其真实性。

事中阶段,即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常见材料包括:孩子向班主任、任课老师、宿管报告的微信或短信;家长向学校反映问题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同学或其他家长的证言;孩子日记、聊天记录、社交平台截图;伤情照片、就诊病历、诊断证明。这一组材料的核心用途是固定“学校何时知情”,因为“立即制止”“及时报告”这些义务都以知情为前提。

事后阶段,即学校的处置过程。可以核对:学校是否约谈双方家长、是否出具书面处理结论、是否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作出管教措施、是否安排心理辅导、是否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如果学校口头答复“已经处理”,可以请其提供书面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的过程本身也是核验学校是否走完认定程序的途径。

监控与场所记录方面,教室、走廊、宿舍、校门口的监控录像通常由学校掌握,且存在覆盖周期问题。建议尽早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保全该时段录像的请求,并保留提出请求的时间凭证。这类请求的受理方式和保存期限,各校实际做法不同,需要向具体学校核对。

四、常见难点与应对思路

仅有孩子陈述。 未成年学生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需要其他材料印证。可以从两个方向补强:一是同一事实的其他侧面,如就诊记录、情绪变化的老师反馈、同学证言;二是学校一侧的反应记录,如家长反映问题后学校是否启动沟通,这类记录往往能间接说明学校已注意到异常。《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把“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列为教职工应当及时沟通了解的情形,家长可以把孩子事发前后的状态变化按时间列出,与学校知情的时间点对照。

学校主张“已经尽到职责”。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学校要证明这一点,家长可以围绕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核对:制度是否存在、治理组织是否实际运转、专项调查是否开展、通知家长是否发生、辅导是否落实。逐项对照比整体否认更容易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伤害后果与欺凌之间的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心理创伤的认定通常需要专业评估,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启动,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伤情另行判断的事项。

五、咨询前的准备

建议准备一份时间线说明,按“日期—发生了什么—谁知道—留下什么材料”四列排列;将材料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组编号;对孩子目前的行为能力状态、致害人身份(是否为本校学生)单独标注,因为这决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还是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上述整理属于便于沟通的建议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如遇正在发生的伤害或人身安全风险,应优先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同步保留就医记录;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渠道可另行核对。需要就具体材料是否足以指向学校管理缺位、后续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进行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与律所协商确认。

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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