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咨询中,遇到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关系不明,处理重点是核对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患者作出手术同意,以及医疗机构是否按法定条件完成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程序上通常处于病历查阅复制、诉前材料整理或纠纷咨询阶段;适用条件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取得明确同意,且签字发生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手术同意书及授权文件、签字人身份与近亲属关系材料、患者本人身份和当时意思能力记录、病历中的告知与手术记录。同意书上的“关系”栏,需要与授权文件、身份关系材料和病历记录相互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患者本人能够且适宜说明时,手术同意应由患者作出;由近亲属签署的,需要存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条件,并取得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关系不明时,建议把同意书、授权文件、身份关系材料和病历记录放在同一住院次、同一手术事项下比对。
一、先核对同意书与授权链条
| 材料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核对的问题 |
|---|---|---|
| 手术知情同意书 | 患者姓名、手术名称、风险及替代方案告知内容、签字人姓名和关系、签署时间、是否患者本人签名 | 同意书形式是否完整,签字人与患者记载是否一致 |
| 授权委托书(如存在) | 委托人签名、日期、授权事项是否涉及手术同意、受托人身份信息 | 签字人是否曾获患者书面授权,授权时间与手术时间是否对应 |
| 签字人身份证件 | 姓名、证件号码与同意书、授权文件是否一致 | 签字人身份是否可确认 |
| 近亲属关系材料 |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中的姓名和关系记载 | 签字人与患者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能否与同意书“关系”栏对应 |
| 病历中的告知记录 | 病程记录、术前讨论、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中关于患者表达能力和告知过程的记载 | 患者当时是否能够表达,是否记录“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原因,告知时间是否连续 |
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本次资料未展开,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规定另行核对。上述材料建议用于相互印证,不宜仅凭同意书上的“关系”一栏作出判断。
二、把关系材料与病历记录对应起来
核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看患者本人当时是否具备作出明确同意的条件以及是否有本人签署;再看签字人身份与近亲属关系材料;随后比对授权委托书与同意书的时间、事项是否衔接;最后核对病历中告知过程、手术记录和护理记录是否一致。这样安排有助于判断签字人关系不明究竟属于记载遗漏、材料缺失,还是与患者当时的表达条件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版本及出处同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属于该条所列病历资料,患者本人可依法要求查阅、复制。核对时建议关注病历的形成时间、页码、签名和修改痕迹,并与同意书、授权文件逐项对应。
签字人关系不明会影响对“明确同意”主体的判断,但是否影响医疗机构责任,还需结合患者当时是否属于不能或者不宜说明、签字人是否近亲属、告知记录是否完整以及损害后果等事实进一步分析,不能仅凭关系栏记载直接得出同意无效或医院必然担责的结论。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具体是否承接、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如就材料核对、病历查阅复制或纠纷处理咨询律师,可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