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北京公司章程之前,需要把股东协议与章程模板中关于表决权的写法拆成四层逐条对照:公司类型与股份类别,表决权的计算口径,决议通过比例及其计算基数,会议召集与提案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把普通决议定为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几类事项定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模板与协议写法不一致时,分歧通常就落在这些条文对应的具体表述上。
一、先分清“计算口径”与“通过比例”两类条款
表决权条款包含“谁有多少票”和“多少票能通过”两个层面,代写时应分开核对。
计算口径层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第六十五条,默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如果股东协议约定按认缴出资、按实缴出资、按股东人数或者设置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安排,都需要在章程中写出对应表述。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通过比例层面,第六十六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表述是“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两类公司的计算基数表述不同,模板混用时最容易出现“全体表决权三分之二”与“出席表决权三分之二”两种写法并存的情况,这类差异需要单独标出,由股东确认后统一。
二、逐项核对的冲突条款清单
可以按下列条目做成对照表,每行写明条款位置、模板写法、协议写法、拟统一写法和对应依据,便于代写时逐项确认:
-
公司类型与股份类别。先确认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发行类别股。类别股规则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发行每一股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第一百四十五条要求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第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涉及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股东会决议外,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特别决议事项清单。对照第六十六条列明的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核对协议是否增列或漏列事项,增列部分拟作为章程规定还是协议义务分别写明。
-
股东会职权范围。第五十九条列举股东会九项职权,并允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协议中约定的“须经某股东同意”等保留事项,需要确认是写入章程作为职权或表决安排,还是仅作为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
-
会议通知与提案门槛。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协议若约定不同通知期或提议比例,应与章程条款对照。
-
召集与主持顺序。第六十三条对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以及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顺位作了规定,模板与协议在此处写法不同的,一并列入对照。
三、代写前的处理前提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就同一事项写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本次资料未涉及相应效力规则,需要另行核对,不宜用模板的默示条款替代明确约定。可行的做法是先把差异条款逐条列出、标注属于法律已明确的事项还是章程可以另作规定的事项,再由股东确认统一写法,最后形成章程文本。
章程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登记等第三方费用宜在书面约定中分别列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