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建议企业在与律师沟通前,核对现行公司章程文本、变更登记申请与相应决议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公示的出资、股权变更和行政许可信息;天津南开区具体办事窗口要求与律师服务收费不属于本次资料范围,建议另行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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