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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公司最终未成立时,设立股东为筹建发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则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为前提,责任承担以公司是否成立为分界:公司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股东为二人以上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以设立中股东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享有选择请求对象的选择权。上述内容是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到某一笔筹建债务由谁承担,仍需结合该债务的名义主体、实际用途及公司是否完成设立登记等事实核对。

建议核对设立协议、合同签署主体、款项用途凭证以及公司登记状态的相关记录,以确定适用上述哪一层规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全文来源: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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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