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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什么出资范围为限?

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本条的出资责任一般规则,特定行为涉及的其他责任须按相应条款核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款是股东出资责任的一般规定。其他条款针对特定行为规定的责任,应结合相应行为和条款另行判断。本条现行文本为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条文依据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原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含三项要素: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责任的限度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认购的股份”作为限度,这两种表述分别对应两类公司的资本计量方式。 条文使用“认缴”一词,因此确定责任范围时,应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根据资料提供的信息,该条全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的政策法规页面: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适用时的注意要点

第一,判断责任范围时,应查看认缴数额,不能把实缴数额当作唯一的参照。第二,认缴数额通常载于公司章程和登记公示信息。依据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且公司应当确保这些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这为外部核对认缴数额提供了查询途径。 建议在核对具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时,同时查阅公司章程记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确认认缴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者是否一致,以便准确界定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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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