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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厂房拆迁律师咨询:加建部分缺少报建材料,咨询前应先核对哪些产权边界?

在深圳遇到厂房拆迁、加建部分又缺少报建材料时,咨询前宜先核对两条边界:一是加建部分是否已经过征收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二是已登记产权范围与加建部分的实际位置、面积、用途能否对应。报建材料缺失本身不等于违法建筑,也不直接等于不予补偿;关键要看征收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以及已登记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

在深圳遇到厂房拆迁、加建部分又缺少报建材料时,咨询前宜先核对两条边界:一是加建部分是否已经过征收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二是已登记产权范围与加建部分的实际位置、面积、用途能否对应。报建材料缺失本身不等于违法建筑,也不直接等于不予补偿;关键要看征收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以及已登记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以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形说明;如厂房位于集体土地,适用规则不同,需另行核对。

先核对加建部分处在哪个程序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咨询前可以先确认:征收范围内是否已经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加建部分有没有对应的认定文书或处理结论;目前处于征收决定前、评估阶段,还是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阶段。缺少报建材料时,先找“认定处理结果”,比只整理报建材料本身更能说明问题。

评估环节同样以认定结果为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加建部分是否进入评估对象、按什么面积和用途评估,需要对照评估报告和认定材料核对。

建议按四个对象核对产权边界

核对对象 可以查看的材料 能帮助确认什么
已登记部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宗地图或红线图 登记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登记范围与加建位置是否重合
加建部分 建设时间说明、报建或审批材料、临时建筑批准文件及期限、测绘报告、照片、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 加建形成时间、是否属于临时建筑、实际面积和用途,以及是否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
征收调查登记结果 征收部门公布的调查登记材料、入户调查记录 征收部门登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加建部分
评估与补偿材料 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 加建部分是否列入评估、按何种认定结果处理、补偿项目如何对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核对时可以把已登记部分和加建部分放在同一张时间线上:建设时间、审批时间、征收范围确定时间、调查登记时间、评估时点分别列明。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因此,加建形成于征收范围确定之前还是之后,是需要单独核对的时间边界。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主体—时间—面积—审批—认定文书”分组整理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来源分别标注;对面积不一致的,列明测绘报告、登记簿和评估报告各自记载,便于说明差异。律师服务费与评估、测绘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事项;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明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征地拆迁业务方向,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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