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与损失凭证的项目对不上时,先核对的是能把“这笔损失”与“这一次行政行为”接在一起的那组材料:行政行为文书及其送达、执行记录,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受损对象,以及申请所列损失项目与实际受损标的的对应说明。先把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锁定,再回到票据处理名称、口径和金额差异,效率更高,也更接近复议机关审查赔偿请求时的关注点。
一、先核对“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这一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明确申请人的举证事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项目对不上时,建议先整理以下材料,用途是说明“损害由哪一次行为造成”:
- 行政行为文书:决定书、通知书、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以及送达回证、执行时间记录;
- 损害发生线索:受损的时间、地点、受损对象(哪一处房屋、哪一批货物、哪一段经营期间);
- 对应说明:赔偿申请中每一项损失,分别指向哪份行为文书、哪次执行、哪个受损标的。
这组材料决定了后续票据往哪里归。缺少这一步,单看票据名称与申请项目不一致,往往只是归类口径差异,难以判断。
二、再对照驳回情形,判断对不上的项目属于哪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对照这一条,逐项标注每个申请项目落在哪种情况,比笼统补票更能说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材料项目不一致本身不等于上述任一情形成立,是否构成仍需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
三、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口径”重排票据
在上述两组材料理清后,建议按下表维度整理凭证。这是便于沟通的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替具体案件的举证判断。
| 核对维度 | 需要问清的问题 | 核对用途 |
|---|---|---|
| 主体 | 赔偿请求人与票据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一 | 判断凭证能否用于本案损失 |
| 期间 | 损失发生时间、票据开具时间与行政行为时间的关系 | 判断损失是否发生在行为之后、是否同一期间 |
| 对象 | 票据记载的物品或服务与主张受损的标的是否对应 | 解决项目名称与标的错位 |
| 金额 | 含税或不含税、单价数量、是否已获补偿或保险赔付 | 避免重复计算或口径混用 |
整理后可形成一份“申请项目—对应凭证—对应行为文书”的对照表,项目暂时无法对应的,单独列明原因。
咨询准备方面,可携带上述三组材料及对照表,向律师说明行为时间、损害发生时间和凭证来源。拟委托事项可包括材料梳理、行政复议中的赔偿请求或后续程序代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丽江案件中还涉及作出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的具体确定,需按个案材料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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