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说明申请已进入补正程序。此时不必只重复“补偿登记表”这一概括叫法,而应把申请对象限定为“可以具体指向某一份或某一类文件”的描述:写明文件全称、制作或保存机关、所属征收项目及批次、形成时间或时间段,以及该文件记载的内容特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补正的作用,是把“补偿登记表”这类工作称谓转换成行政机关能够检索的文件指向。
一、先看补正程序的要求
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此,可以先核对补正告知书是否写明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并在期限内提交书面补正。补正不必把原来的申请整体推翻,重点是补充能够定位文件的特征。已收到的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作为确定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实施主体的线索,但不能据此推定补偿登记表必然存在,也不能推定其必然由同一机关制作或保存。
二、补正时如何限定文件名称
建议以“名称+制作或保存机关+项目与批次+时间+内容特征”的顺序组织表述,每一项都说明用途,便于对方检索,也便于日后核对答复是否对应:
| 限定要素 | 可以怎样写 | 作用 |
|---|---|---|
| 文件名称 | 如“××项目征收补偿登记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补偿登记确认表”等,以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实际见到的表格标题为准 | 避免只用“补偿登记表”这一笼统叫法 |
| 制作或保存机关 | 征收实施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房屋征收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 便于对方在自己或相关机关的档案中查找 |
| 项目与范围 | 项目全称、征收决定或公告名称、涉及的村组或地块范围 | 把文件锁定到具体征收项目 |
| 时间 | 登记、调查或签约的年份、月份或大致时间段 | 缩小检索区间 |
| 内容特征 | 载有某户房屋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等栏目 | 在名称不完全一致时提供替代识别点 |
表述时可以写明“如标题与上述名称不完全一致,请以记载上述内容、由上述机关在所述项目期间制作或保存的登记材料为准”。这属于便于查询的特征描述,并非要求对方加工、汇总或重新制作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第三十七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补正时把范围写清,比扩大要求更有利于得到可核对的答复。
三、补正后的答复与核对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可能答复: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如果文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第三十七条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收到答复后,建议把答复内容与补正申请逐项对照:提供的是否为所限定的项目、期间和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文件;答复“不存在”的,是否已按补正后的特征进行检索;告知向其他机关申请的,该机关名称与联系方式是否明确。上述材料梳理和对照属于咨询准备,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承接与收费另行协商确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沧州当地征收项目的具体文件名称、制作机关和归档情况,需以项目公告、补偿方案及实际形成的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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