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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保定行政处罚律师:处罚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种类与决定书不一致,陈述申辩前核对哪份文书?

陈述申辩阶段应当以行政机关送达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为核对基准,同时把已经收到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对照件。陈述申辩针对的是告知书所载“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作出的处理结果;两者种类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是决定书是否超出告知书告知的处罚种类、是否就变化后的内容重新告知并听取意…

陈述申辩阶段应当以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为核对基准,同时把已经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对照件。陈述申辩针对的是告知书所载“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作出的处理结果;两者种类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是决定书是否超出告知书告知的处罚种类、是否就变化后的内容重新告知并听取意见。

一、陈述申辩的对象是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据此,告知书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直接对象。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通常尚未作出决定书,此时能够核对、也应当核对的文书就是告知书;决定书作出后再出现种类差异,属于告知内容与最终决定是否一致的问题,需要把两份文书放在一起比对。

二、两份文书不一致时的核对要点

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项对照,重点看差异是否落在“处罚种类”上:

核对项 告知书 决定书 关注点
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机关 记载 记载 是否同一机关、同一案件
当事人名称、地址 记载 记载 主体是否同一
违法事实与证据 拟认定内容 最终认定内容 事实是否有实质变化
处罚种类 拟处罚种类 最终处罚种类 是否新增或加重种类
法律依据 拟适用条款 最终适用条款 种类与依据是否对应
权利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 是否告知、是否听取

处罚种类可以对照该法第九条列举的类别,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举例来说,告知书只写“警告”,决定书却出现“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这属于种类的明显变化;告知书写“罚款”,决定书将罚款数额提高,属于同一处罚种类内的幅度变化;两者核对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以上仅为示例范围,具体案件以文书实际记载为准。

三、陈述申辩中的处理建议

可以围绕告知书内容提交书面陈述申辩,逐项说明对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种类的意见,并保留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提交回执等材料,以便核对行政机关是否实际听取并复核。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如果决定书载明的处罚种类超出告知书告知的范围,且行政机关未就变化后的内容重新告知、未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程序异议;该异议能否成立,还需结合是否重新告知、是否实际听取意见、当事人是否明确放弃权利等事实判断。

另外,如果拟处罚属于该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情形,例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告知书是否载明听证权利、种类变化后是否重新告知,也应当一并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在保定遇到此类程序问题,建议先把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再就种类差异是否经过重新告知、是否影响陈述申辩权逐项核对;需要律师协助时,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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