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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铺拆迁律师委托流程:租金结算单与租赁合同期间不一致,委托前应先核对哪段租期?

委托前应先核对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 ,再用 租金结算单的结算期间 逐段比对,重点锁定与征收评估时点、实际交房或搬离日期重合的那一段租期。两份材料起止时间不一致时,宜将差异段单独列出,结合付款凭证、房屋交付记录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其中一份确定租金结算终点或占有使用期间。

委托前应先核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再用租金结算单的结算期间逐段比对,重点锁定与征收评估时点、实际交房或搬离日期重合的那一段租期。两份材料起止时间不一致时,宜将差异段单独列出,结合付款凭证、房屋交付记录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其中一份确定租金结算终点或占有使用期间。

一、先锁定合同租期,再用结算单校准

核对时以同一出租方、同一商铺、同一租赁关系为轴线,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

  • 租赁合同:核对起租日、到期日、续租或变更条款、免租期、租金支付周期、解除条件。合同期间是判断承租人对商铺享有何种占有使用依据的基础期间。
  • 租金结算单:核对结算起止日期、对应租金月份、押金及水电等费用、末次结算时间。结算单反映的是实际结算记录,其覆盖期间可能与合同期间不完全重合。
  • 差异段:合同有约定但结算单未覆盖的期间、结算单覆盖但落在合同期间之外的期间,分别标注,再用转账记录、收据、交房或搬离记录核实。例如合同约定至某日到期、结算单却延续至之后数月,该延续段属于需要单独核实的事实,不宜直接推定为续租或欠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以“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为条件,合同租期与结算单的对应关系因此需要先厘清。

二、把租期放回征收程序时间轴

商铺拆迁涉及征收评估时,还应把租期与征收程序中的时间节点并列核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该条规范的是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其中的“评估时点”可以作为核对租期的时间参照:结算单截止日、合同到期日、评估时点、实际搬离日是否落在同一区间,差异原因是什么。

核对时建议分别记录四个日期:合同起租日与到期日、结算单起止日、评估时点、实际交房或搬离日。四个日期一致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应;不一致的部分,结合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金支付流水、交房确认等材料说明,暂不作出确定结论。

三、委托前材料清单与费用边界

委托律师前,可以按下列项目整理材料,便于说明租赁关系与结算事实:

材料 可核对事项 注意点
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租期、租金、续租、解除条件 确认签字主体与商铺地址一致
租金结算单 结算起止、对应月份、押金水电 与合同期间逐段比对
转账凭证、收据 实际付款时间与金额 与结算单同主体、同期间对应
交房、搬离、交接记录 实际占有使用终点 与评估时点、结算截止日并列
征收公告、评估报告 评估时点、评估对象 核对商铺与租赁关系是否对应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宜分开约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如涉及风险代理,该意见第七项要求签订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相关事项。租期核对、材料梳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后在书面合同中写明。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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