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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误诊误治酿悲剧,律师力辩获公正——白佳冉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助当事人获公正赔偿

年过六旬的刘建国从未想过,一次普通的肛肠不适就诊,竟会让他历经三次手术、身心遭受毁灭性打击。幸运的是,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他成功向过错医院追责,拿到了84万余元的赔偿款,让失职的医院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为这场漫长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误诊癌…

年过六旬的刘建国从未想过,一次普通的肛肠不适就诊,竟会让他历经三次手术、身心遭受毁灭性打击。幸运的是,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他成功向过错医院追责,拿到了84万余元的赔偿款,让失职的医院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为这场漫长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误诊癌症动大术,患者无辜遭重创

2023年4月24日,刘建国因“大便剧烈疼痛伴便后鲜血”一月有余,前往A医院就诊,被医院以“直肠肿物”收入普外科。4月26日,医院为其行电子肠镜检查并取病理送检,同日麻醉科会诊竟初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然而,4月27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明确显示“(直肠)息肉样增生肠黏膜显慢性炎”,并未发现任何癌细胞。

令人费解的是,A医院张某某主任医师无视明确的病理结果,于5月3日决定“明日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且未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病理与初步诊断的矛盾。5月4日,医院为刘建国实施“腹腔镜直肠切除+拉下式吻合+内痔切除术”,切除了其大部分直肠。术后,刘建国肛门持续渗血,5月17日出血量激增,医院只得再次为其行“开腹探查+乙状结肠切除+直肠拉下式吻合术”。5月29日的第二次病理报告仍未明确肿瘤诊断,但医院并未调整治疗方案,6月6日又为刘建国实施“肛门成形术”。

6月14日,刘建国以“直肠息肉样增生”的诊断出院,这场被误诊为“癌症”的治疗,竟让他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历经三次手术。但苦难并未终结,出院次日,刘建国高烧至40摄氏度,引流口流脓感染;8月出现肛门吻合口狭窄,每日需诊所医生上门冲洗扩肛;12月因“肠吻合口瘘”在天津市人民医院住院,经多学科会诊,因吻合口远端无正常黏膜,重新手术风险极高且术后肛门功能极差,最终放弃手术。更严重的是,三次手术导致刘建国大便失禁(每日排便数十次)、性功能完全丧失,身心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经查,刘建国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累计住院99天,花费医疗费93554.26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建国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将A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1447.3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医院:否认高额赔偿,主张降低责任比例

庭审中,A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认可鉴定结论中的“主要原因”,但主张责任比例应为75%而非90%;

2.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金额提出质疑;

3.主张刘建国已超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

4.对陪护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等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案焦点:过错认定、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之争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核心焦点集中在三点:

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建国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告主张90%,被告主张75%);

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尤其是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代理工作:精准施策,筑牢胜诉基础

接手案件后,白佳冉律师深知医疗损害纠纷的复杂性,核心在于“过错认定”与“损失量化”,为此展开了一系列扎实的代理工作:

启动诉前鉴定,锁定核心证据:医疗纠纷中鉴定意见是关键。白佳冉律师建议并协助刘建国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明确鉴定事项为“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最终鉴定意见书明确: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误诊癌症、手术方式不当、术前告知不充分等),与刘建国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刘建国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6-9个月、营养期6-9个月,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全面收集证据,反驳被告异议: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白律师逐一突破:

误工费证据:补充收集大同市F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及误工停发工资证明,虽刘建国已达退休年龄,但证据链清晰证明其退休后仍从事技术顾问工作,月工资4800元,因就医确已停发工资,纳税为0系公司财务申报规范问题,不影响实际收入减少的事实;

交通费与住宿费证据:梳理宾客水单、酒店预订截图、车票、支付记录等,筛选出与就医时间、地点高度吻合的凭证,证明家属陪同系必要护理需求,相关费用属合理支出;

损失明细整理:将医疗费、住院记录、护理协议、营养费支出凭证等分类整理,形成完整的损失清单,为赔偿金额计算提供明确依据。

3.精准提出代理意见,有力反驳被告主张

关于责任比例:主张医院过错明显、后果严重,应承担90%责任;

关于误工费:提交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明刘建国虽超退休年龄但仍实际工作,应支持误工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强调刘建国因医疗过错导致终身残疾、性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主张10万元精神抚慰金具有合理性;

关于其他费用:结合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合理论证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法院判决:达成大部分诉求,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白佳冉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认定A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支持大部分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532592.64元、医疗费8419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10元、护理费45000元、误工费10000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3000元、陪护人员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846701.47元;

案件受理费13903.3元,由A医院负担11638.37元;鉴定费22000元,由A医院负担19800元。

法院认为:

第一,责任问题。根据鉴定报告可知,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本院综合考虑刘建国自身病情、医方诊疗行为的过失及不足等因素,酌情认定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90%。

其次,关于各项损失的认定。本院遵循填补损害、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项审查:

对于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基于双方无争议的天数、金额和法定计算标准,按90%责任比例计算,事实清楚,计算准确。

对于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本院充分采纳了鉴定意见中关于“三期”的结论。特别是误工费,尽管被告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抗辩,但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来源,因本次损害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则结合案情、鉴定意见及责任比例予以酌情认定。

对于交通费、陪护人员住宿费,考虑到原告确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辗转多地、多次就医,相关费用系合理必需的开支。虽部分证据形式存在瑕疵,但结合生活常理与患者实际需要,本院酌情支持部分金额,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导致七级伤残,并伴有大便失禁、性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其身体和精神遭受的痛苦是巨大且长期的。故本院虽未全额支持其诉请,但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旨在抚慰原告精神创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于法于情均属妥当。

医疗纠纷维权过程复杂且漫长,选择专业的律师代理,能够有效梳理证据、明确维权思路、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遭遇医疗过失时,患者及家属应及时留存就医资料,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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