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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判决支付我方七千万余元征拆补偿款,尚瑞超律师代理行政协议一案胜诉!

在洛阳市的一场关乎企业切身利益的行政协议纠纷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尚瑞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诉讼技巧,成功为洛阳A农坊农业开发公司争取到了七千万余元的征拆补偿款。本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恒略律师的专业实力,更为企业权益保护树立了典范。 案件简述: 原告洛阳A农坊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2年4…

在洛阳市的一场关乎企业切身利益的行政协议纠纷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尚瑞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诉讼技巧,成功为洛阳A农坊农业开发公司争取到了七千万余元的征拆补偿款。本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恒略律师的专业实力,更为企业权益保护树立了典范。

案件简述:

原告洛阳A农坊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2年4月11日,因科技观光园项目为B镇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原告投资建设,入驻洛阳市区镇,与被告洛阳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后因**连通工程和“引热入洛”供热管网项目,需征收原告土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将原告农业园区内地上附属物全部征收,另外还包括园区内新投资的办公楼、围墙、井、路和电力等新添设施。并约定征拆补偿款确定后,原告退出地块,被告在十五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务。

2016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园区附属物征拆补偿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按照国家征拆补偿标准,结合原告观光园区前期所有投资,以及后期所需拆迁费用确定征拆补偿金额数,保证在扣除全额保证金后的其余征拆补偿款项于补充协议签订后60日内全部支付给原告,否则征拆补偿保证金不再退还或不再冲抵补偿款,并赔偿原告全额保证金日千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协议结束。

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共同委托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征拆土地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市场评价评估,D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但被告又不认可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私自委托F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复核,要求按照F公司出具的评估评估报告进行征拆补偿。

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洛阳A农坊农业开发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尚瑞超律师代理维权。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师认为被告应按照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履行补偿责任,并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依据评估结果依法对原告履行补偿义务。而被告另行委托明德健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复核不具有法律效力,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非法定复核程序,不能成为原告的征迁补偿依据。

第二,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洛阳珍农坊都市农业科技观光园区附属物征迁补偿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被告迟延履行补偿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案涉协议因政策变化这一不可抗力无法全部履行,上级政策的变化是作为下级政府的被告无法预知、无法避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全部履行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可以就**连通工程占用的土地上的附属物主张权利;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采用的方法、依据和结论存在明显错误和不足,因此应对案涉土地上附属物进行重新评估;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

一、关于案涉行政协议效力问题。

本案中,被告因**连通工程需从原告承租的案涉地块穿中而过,与原告签订两份涉案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事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诉协议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案涉协议的履行情况。

被告按协议约定,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500万元。双方按协议约定对原告的资产和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清点。因双方对征迁补偿款的数额确定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一直未清除地上附属物,也未将案涉土地交给被告,被告也未支付剩余款项,案涉两份协议至今未履行完毕。

三、关于征拆补偿款的数额确定问题。

根据原被告协议约定,征迁补偿款的数额的确定需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国家征迁补偿标准,结合原告观光园区前期所有投资,以及后期所需拆迁费用确定征迁补偿金数额进行确定。因双方前期对该数额未协商一致后双方根据(2020)4号会议纪要精神,共同委托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资产进行了评估,故评估报告应视为确定该补偿款数额的依据。

四、关于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能否采信。

该评估机构具备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资质,做出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评估师资格,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明确,评估内容完整。被告提供的F资产评估公司的复核报告书,不足以证明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不合法。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因案涉评估报告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且原告也不同意重新鉴定,故对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挣钱补偿款数额问题。

河南D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为71830081元。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挣钱补偿款违约金及利息问题。

1.依据原被告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补偿款确定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涉案评估报告在2022年3月3日支付完评估费用后,评估机构才出具,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从2022年5月4日起计算,以未支付的补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及支付时间分段计算。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征迁补偿款7183008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已支付的60万元补偿款利息自2022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4日;已支50万元利息自2022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9日;已支付的42万元利息自2022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未支付的71830081元的利息自2022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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