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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伤行政诉讼律师:证人证言与监控时间冲突时先核对哪些原始记录?

先核对监控设备自身的时间记录,再核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形成的原始调查笔录和客观记录,最后核对证人证言的原始形成过程。也就是说,先把“监控显示的时间”与“设备真实时间”对应起来,再把同一事件在考勤、门禁、就诊、报警等记录中的时间点并列比对,之后再看证人证言是何时、由谁记录、是否经证人本人核对。

先核对监控设备自身的时间记录,再核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形成的原始调查笔录和客观记录,最后核对证人证言的原始形成过程。也就是说,先把“监控显示的时间”与“设备真实时间”对应起来,再把同一事件在考勤、门禁、就诊、报警等记录中的时间点并列比对,之后再看证人证言是何时、由谁记录、是否经证人本人核对。监控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二者都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先核对监控的“时间源”,再谈时间冲突

监控画面上的时间戳不一定等于真实时间。建议先核对以下原始记录:

  • 监控设备的时间设置记录、校时日志或巡检维护记录;
  • 原始存储介质中的视频文件及其生成时间,而非转存、截取或手机翻拍版本;
  • 争议时段前后连续、未剪辑的完整片段,以及摄像头位置、视角说明;
  • 设备管理人或值班人员对时间校准情况的书面说明。

这些材料用于确认监控显示时间是否存在偏移,以及画面中的行为是否确属争议事件。证人根据监控回忆或复述时,容易把“看到的时间”当成“发生的时间”,先核对时间源可以减少这种误差。

二、再核对行政程序中的原始记录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可以重点核对工伤认定卷宗中的原始调查笔录、证人签字页、调查时间地点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当时调取监控的说明。同时并列核对同一事件的其他客观记录:

记录类型 主要用于核对
考勤打卡原始数据 事发当日上下班时间、是否在岗
门禁、出入登记 进入和离开争议区域的时间
首诊病历、急诊记录 受伤后首次就医陈述的时间与伤情
报警接处警记录 事发后报警时间及初步陈述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现场位置、设备朝向、光线条件

比对时围绕同一主体、同一日期、同一事件进行,不同程序中的记录日期本身允许不同,不宜仅因日期不一致就推定某一方虚假。

三、证人证言看原始形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来源同上)

核对证人证言时,建议关注:证言是事发后多久形成、由谁记录、证人是否逐页核对并签字、是否在观看监控或与他人交流后作出、前后陈述是否一致。证人对具体钟点的记忆与监控时间不一致,并不当然意味着证言全部不可信,仍需结合其观察位置、记忆条件和与其他原始记录的吻合程度判断。

在诉讼中,原告一方不能自行收集由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等材料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后判断。具体到个案,哪些记录能够调取、如何质证,可与律师沟通是否纳入调查取证或庭审质证准备。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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