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申请与谈判要点

在天津咨询医疗纠纷调解,先要确定调解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已经进入诉讼的,适用人民法院调解的规则;在诉讼外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需要向具体调解组织核对。

在天津咨询医疗纠纷调解,先要确定调解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已经进入诉讼的,适用人民法院调解的规则;在诉讼外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需要向具体调解组织核对。就现有规范可以确认的是,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谈判的实体焦点通常落在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诊疗行为是否达到相应医疗水平,以及是否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结合手头材料,协助梳理程序阶段与谈判要点。

一、调解申请先看程序:法院调解的启动、主持与效力

医疗纠纷可能在不同阶段进入调解。已经起诉到法院的,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两条说明,诉讼中的调解在主持形式和通知方式上有一定灵活性,当事人可以就时间安排、到场人员与法院沟通。

调解能否达成,取决于自愿与合法两项条件。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谈判中形成的方案,需要双方真实同意,内容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边界。对于家属关心的“签了能不能反悔”,第一百条给出明确规则:“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书在双方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签收前的时间节点需要留意。

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了几类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医疗纠纷调解如果涉及即时履行,是否属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要结合履行内容与方式判断;协议记入笔录并签名的,同样产生法律效力。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文本,公开文本可在中国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阅(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亦有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诉讼外人民调解的申请材料、受理期限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事项,本次资料没有覆盖,不宜套用上述法院调解规则直接推断。准备天津当地调解咨询时,可以先把“向哪个组织提交、需要哪些身份与病历材料、调解不成如何衔接诉讼”列为待核对问题,再向对应机构确认。

二、谈判的实体支点:诊疗义务、过错推定与病历

调解谈判绕不开责任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和“造成患者损害”作为赔偿责任的条件。谈判中讨论诊疗行为是否有欠缺,需要回到具体就诊时间、科室条件、病情紧急程度和诊疗规范,用病历和医嘱还原当时的处置过程。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各自独立,第一项指向诊疗规范,第二、三项指向病历资料的提供与保管状态。谈判前核对病历是否完整、取得过程是否有记录,意义就在这里:病历资料的状态本身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病历的保管与查阅复制的依据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一方可以据此提出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并保留提交申请、取得材料的时间和清单。建议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分类整理,标注页码与取得日期,便于在调解中说明材料来源和完整性。是否需要进一步鉴定、鉴定事项如何确定,属于专业判断,可以结合材料另行核对。

民法典上述条文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与谈判预期

谈判中,医疗机构可能援引免责事由。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项事由分别对应不配合诊疗、紧急抢救和医疗水平限制,第二款还保留了第一项情形下医疗机构一方也有过错时的相应责任。准备谈判方案时,可以针对每一项事由核对:患者一方是否存在不配合的具体行为、抢救当时的记录是否完整、所涉诊疗是否属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处理的范围。这些核对帮助理解对方的抗辩是否有材料支撑,也帮助评估己方主张的事实基础。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类材料能说明什么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内容 整理建议
身份与关系材料 患者、近亲属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关系 准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文件,核对姓名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
病历资料 就诊经过、医嘱执行、检验结果、手术与麻醉记录、护理记录 按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门类分类,标注取得时间、页码和提供方
知情沟通记录 告知、谈话、签字的时间与内容 与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对照,标注同一事项的不同记载
费用票据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 按时间顺序整理,与就诊记录对应,区分已支付与待支付
时间线 就诊、转诊、抢救、沟通、投诉等关键节点 以日期为轴,注明每一节点的材料来源,避免混用不同程序的日期
已有程序文书 起诉材料、调解通知、鉴定材料、送达凭证 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记录收到与提交的时间

清单的作用在于把“事实”和“材料”对应起来。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先标注差异位置和形成时间,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关键事实,不宜仅凭单一材料下结论。

五、费用与委托边界

调解咨询涉及的费用,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在签约前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梳理、调解陪同、协议审查等事项;这些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相应机关或机构按规定收取,金额与缴纳方式应向收费单位核对,不宜以律师服务费的口径推算。资料显示,恒略律所将医疗纠纷列入民事侵权相关服务范围,并通过线上与线下律师合作开展跨地区法律服务交流;跨地区合作不直接代表在天津设有实体分所,具体承办律师、委托关系与工作分工需要与律所确认。

六、咨询前的准备

到所或线上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按时间排列的事件经过,附上病历目录、费用清单和已有程序文书;对关键争议点,用一两句话写明“哪份材料、哪一页、记载了什么”。这样沟通时更容易判断调解处在哪个阶段、对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辩、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材料。天津当地的调解组织受理要求、鉴定机构选择与诉讼衔接安排,属于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核对的事项,可以在咨询中一并提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调解申请阶段、病历材料完整性和谈判方案做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