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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首次沟通需要说明哪些治疗经过?

在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的首次沟通中,说明治疗经过可以按一条时间线展开:从出现症状或受伤开始,到哪家医疗机构、哪个科室就诊,做了哪些检查、得到什么诊断,医务人员告知了什么、患者或近亲属同意了什么,随后采取了哪些处置(用药、手术、特殊检查、转诊),病情如何变化,费用如何发生,以及事后与医疗机构沟通的情况。

在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的首次沟通中,说明治疗经过可以按一条时间线展开:从出现症状或受伤开始,到哪家医疗机构、哪个科室就诊,做了哪些检查、得到什么诊断,医务人员告知了什么、患者或近亲属同意了什么,随后采取了哪些处置(用药、手术、特殊检查、转诊),病情如何变化,费用如何发生,以及事后与医疗机构沟通的情况。每个环节建议同时说明时间、经办主体和对应的书面材料,便于线上沟通时快速定位争议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以下内容属于一般性的整理与核对建议,具体处理方向需要结合病历原件和事实细节进一步判断。

一、治疗经过是医疗损害咨询的事实主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把“诊疗活动”“损害”“过错”三个要素放在一起。首次线上沟通要讲清的内容,就是把这三者对应起来:损害是什么(例如功能受限、病程延长、费用增加、需要二次治疗),发生在哪一个诊疗环节,有什么书面材料能够印证这个环节。治疗经过讲得越具体,越容易判断哪些事实已有记载、哪些还需要调取。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需要了解当时的病情紧急程度、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因此,首次沟通时对就诊时的症状表现、既往病史、用药与过敏情况、患者及家属的配合情况一并说明,有助于把“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判断放到具体情境中。

二、首次线上沟通建议说明的要素

下表按诊疗环节列出建议说明的内容和可以对应的材料,用途是帮助线上沟通时迅速确定核对范围。是否提交、提交哪些,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决定。

环节 建议说明的内容 可用于核对的材料
就诊起因与首诊 症状出现时间、首诊机构与科室、主诉、既往病史与用药史 门急诊病历、挂号记录、首诊记录
检查与诊断 检查项目与时间、报告结论、诊断名称及分型分期 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片子、诊断证明
告知与同意 医务人员告知的病情、风险、替代方案,签署人及其与患者的关系 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同意书、谈话记录
处置过程 用药名称与剂量、手术名称与时间、麻醉方式、输血或植入物 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清单
病情变化 术后或治疗后出现什么症状、何时发现、如何处理 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
转诊与后续治疗 转往哪家机构、转诊原因、后续治疗与康复安排 转诊记录、出院记录、后续门诊病历
费用 各阶段费用金额、支付方式、票据持有人 医药费与住院费收款凭证、费用明细清单
沟通与异议 何时提出疑问、医疗机构如何答复 沟通记录、投诉登记、书面答复

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建议按机构分段说明:每家机构各自做了什么、该阶段病情处于什么状态、转出与转入的原因是什么。分段的好处是责任主体与诊疗行为能够一一对应,避免把不同机构的处置混在一段叙述里。

三、知情同意环节建议单独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说明内容要求: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首次线上沟通时,建议围绕这一环节说明:是否签署过书面同意文件、签署人是谁、与患者是什么关系、签署前是否有人口头说明风险与替代方案、当时是否提到其他可选方案。这些事实与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相关,书面签字只是其中一项材料。

四、病历与费用凭证:线上沟通时需要交代清楚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首次沟通说明治疗经过时,病历的状态本身也是需要说明的内容:病历目前在谁手中、是否已经复印、复印范围是客观病历还是包含主观病历、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缺页或前后记载不一致之处。这些属于事实描述,是否构成上述条文中的情形,需要结合后续核对判断。

费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据此,说明费用时建议把每一笔支出对应到具体诊疗项目和时间段,并注明凭证类型,例如收款凭证、费用明细清单、外购药发票。已经发生的费用与后续可能发生的康复费、整容费在条文中的处理方式不同,首次沟通时可以分别说明现状。

五、线上沟通的材料处理与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线上沟通需要传输病历照片或扫描件,建议只提交与本次争议相关的页面,遮盖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保留原始照片并说明材料来源是原件、复印件还是拍照件。这些做法有助于材料核对,也便于后续与原件比对。线上传输方式本身不改变病历保管与查阅复制的规则。

六、整理顺序的建议

可以先写一页时间线,按日期列明每次就诊、检查、手术、用药调整、病情变化和沟通节点;再按上文表格的八个环节归集材料,逐项标注“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只有口述”;最后列出缺口,例如某次手术的麻醉记录缺失、某阶段费用只有总额没有明细。这样的顺序能让首次线上沟通集中在事实核对上,减少重复叙述。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病历是否完整、手术及麻醉记录是否齐全、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情况、费用票据与明细清单能否对应、损害后果的医学评估材料是否已经取得。围绕这些材料的整理思路和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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