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侵权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委托合同中最值得逐条核对的是四类内容:委托事项与程序阶段(是否包含二审、执行、调解和解)、费用条款(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开列明)、承办人与工作方式(签约时沟通的律师是否承办、可否转委托)、以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与解除退费安排。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统一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标准条款”,但可以确定的是: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要求说明,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需要结合自身案情逐条比对条款的,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把要问的问题列成清单再去谈。
一、委托事项条款:写清代理到哪一步、针对哪一层法律关系
委托合同里最容易含糊的是“委托事项”一栏。它至少需要落实两件事:程序阶段和实体范围。
程序阶段上,建议与律所逐项确认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调解与和解谈判、发函交涉、证据保全申请是否在本次委托之内,是包含在总费用中还是按阶段另行计费。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与合同委托事项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合同写得宽、授权书写得窄,或口头承诺包含执行而书面没有记载的情况。
实体范围上,侵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工作量差别很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走过错责任的案件,争点集中在过错与因果关系;走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争点更多落在损害与因果关系;而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直接影响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委托合同如果只写“代理侵权纠纷”,后续就容易对“该查什么、该举什么证、是否包含过错比例的应对”产生分歧,建议把这些内容写进委托事项或工作说明。
二、被告与责任主体:影响工作量,也影响费用
侵权案件常涉及“告谁”的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条文决定了一个案件可能需要把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定作人分别列为被告,或者反过来需要论证某主体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数量与主体结构直接关联调查、送达、开庭的工作量,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拟主张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追加、变更被告时是否另行协商费用。
三、医疗损害场景:材料调取与保密条款要单独写
如果纠纷涉及诊疗行为,合同的材料条款和保密条款需要更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谁提出病历查阅、复制申请,复制件的取得时间与费用由谁承担(通常属于第三方费用),以及律师对病历资料和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范围。封存、复制与提交的先后顺序属于操作安排,可以根据案情与律所商定,不必强求固定次序。
四、费用条款: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写
费用是委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关键不在于数字高低,而在于边界清楚。建议把两类费用分开列明:
一是律师服务费。写明计费方式(按阶段、按标的额比例或计时)、金额、付款节点、各阶段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案件提前调解结案、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或委托提前终止时的处理方式。
二是第三方费用。诉讼费向法院交纳,鉴定评估费向鉴定机构交纳,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也属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实际支出。建议在合同中写明这些费用是否由律所代收代付、是否凭票据结算、是否需要事先书面确认。
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金额区间,因此不能给出报价参考。可以把握的是:金额、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口头说明的部分建议在合同或补充确认中体现。
五、格式条款:签约时可以要求对方说明
委托合同通常由律所提供文本,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场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落到签约动作上,建议重点看三类表述:一是免除或限制律所责任的条款,例如对办案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对材料灭失一律免责;二是加重委托人责任的条款,例如无条件要求委托人承担全部第三方费用而不设确认环节;三是限制委托人权利的条款,例如排除委托人更换承办人的可能、限制解除委托。发现这类条款,可以要求对方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书面说明,沟通记录建议留存。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个人委托律师处理侵权纠纷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律师执业规范、地方律师协会的合同指引等文件,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六、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用途 |
|---|---|---|
| 合同“委托事项”栏与授权委托书 | 程序阶段、代理权限是否一致 | 避免口头约定与书面记载脱节 |
| 承办人条款 | 是否载明承办律师,转委托如何约定 | 与实际对接人比对 |
| 费用条款 | 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列,付款节点是否明确 | 核对收据、发票与合同是否对应 |
| 材料条款 | 证据清单由谁整理、病历等材料由谁调取 | 与已取得的材料原件比对来源 |
| 解除与退费条款 | 提前终止时如何结算 | 与已发生工作量的记录比对 |
| 送达与通知条款 | 约定的联系地址、通知方式 | 与实际接收地址比对 |
清单的作用是把合同文字与手头材料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七、仍需与律所确认的事项
具体承办律师、办公地点、案件承接安排与收费金额,均需向律所直接确认,不宜仅凭宣传材料判断。京津冀地区的案件咨询与材料准备,可以先行整理。若纠纷涉及人身损害且情况紧急,应先通过公安、急救等公共渠道处置,再安排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援助渠道的申请条件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了解。
整理好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费用凭证与已有证据清单后,可就条款疑点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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