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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需要请律师吗?调解优势与律师作用解读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并不以聘请律师为法定前提。当事人本人可以参加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材料、分析责任和协商方案。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取决于诊疗事实是否清楚、病历与费用材料是否完整、争议金额如何构成,以及双方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分歧程度。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并不以聘请律师为法定前提。当事人本人可以参加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材料、分析责任和协商方案。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取决于诊疗事实是否清楚、病历与费用材料是否完整、争议金额如何构成,以及双方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分歧程度。准备调解前,如果对程序或材料范围拿不准,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已有材料做一次程序与证据清单的核对。

调解程序围绕法院主持和双方自愿展开,律师参与不是法定条件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主持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该条明确的是调解的主持主体和通知方式,主持者为审判员或合议庭,条文没有把委托律师列为调解启动的条件。

调解能否达成,核心在于双方意愿和协议内容。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两条看,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以及调解书签收等条件;法律并未将律师参与作为调解协议成立或生效的前提。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席调解、自己表达意愿,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律师提供协助。请律师与不请律师,区别主要不在“能不能调解”,而在材料准备是否充分、责任分析是否清楚、协商方案是否有依据。对于争议较小、病历和费用事实清楚、双方对责任分歧不大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参加调解具有可行性;对于诊疗过程复杂、病历材料较多、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关联需要逐项对照的案件,律师参与的必要性会明显上升。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引用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一般规则。北京地区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或其他渠道的具体受理安排,可能与诉讼中调解有所不同,实际操作应以受理机构的通知和要求为准。

律师参与的实际作用,集中在病历、责任和损失三个层面

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通常不在“愿不愿意谈”,而在“拿什么谈”。调解中需要说明诊疗经过、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如何计算。这些内容都需要材料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基础的材料。调解前核对病历是否完整、复制是否及时、各阶段记录能否对应,直接影响后续对诊疗过程的理解。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列举了三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调解中如果涉及病历提供、修改或销毁争议,需要把相关事实与这三项条件逐项对照,不能只凭一方陈述作判断。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诊疗义务、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调解中讨论责任比例时,需要围绕具体诊疗环节展开,例如诊断、检查、告知、处置、转诊等节点分别发生了什么、记录是否一致、损害后果出现在哪个阶段。律师的作用在于把这些节点整理成可核对的时间线,并对照病历、费用票据和沟通记录,判断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持、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

恒略律所将医疗纠纷列为民事服务主题之一,具体是否承接、由哪位律师承办、工作范围如何,需要与律所另行确认。律师可能参与的工作包括:梳理诊疗时间线,核对病历复制是否完整,分析是否存在上述过错推定情形,整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材料,起草调解方案,陪同或代理参加调解沟通。上述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调解前可以按用途分组核对材料

材料核对的目的,是让调解中的每一项主张都能找到对应依据。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不必追求一次性齐全,但要保证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能够相互对应。

材料分组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主体与关系 患者身份信息、近亲属关系、授权文件、联系方式,用于确认谁有权参与调解、谁代表一方表达意见
核心文书 病历资料、知情同意文书、检查报告、转诊记录、费用清单和票据,用于核对诊疗经过和实际支出
过程时间线 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沟通等节点按日期排列,标注来源,用于对照病历记录与当事人陈述是否一致
资金与履行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付款凭证,用于核对损失项目和数额
电子与现场信息 完整沟通记录、原始图片视频、录音录像的保存来源,用于核对告知和沟通事实
已有程序材料 调解通知、送达回证、已提交或签收的文书,用于确认当前程序阶段和期限要求

整理时可以注意三点:同一笔费用在票据、清单和陈述中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诊疗行为在病历、告知书和沟通记录中是否有矛盾;复印件与原件、截图与原始载体之间能否对应。这些核对有助于在调解中说明事实,也便于律师快速判断争议焦点。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全部材料的义务。

费用边界与常见误区需要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委托、委托哪些工作、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其收取主体、标准和支付安排应以实际通知和票据为准。本文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具体费用不宜按固定数额预估。

常见误区之一,是把“请律师”与“调解是否有效”直接挂钩。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条文,调解协议效力取决于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以及调解书签收等条件,律师参与不是法定要件。误区之二,是认为请了律师就能保证调解结果。律师可以提供材料整理、责任分析和协商支持,调解能否达成、达成何种方案,仍取决于双方意愿和案件事实。误区之三,是把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渠道的程序混同。不同调解渠道的受理条件、主持主体和文书形式可能不同,需要向具体受理机构核对。

结语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是否需要请律师,答案取决于案件的材料完整度、争议复杂度和当事人自身的参与能力。调解程序本身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病历核对、过错与因果关系分析、损失整理和调解方案准备。围绕调解主持机构、病历复制情况、费用票据、授权文件和拟委托事项,仍有需要逐项核对的内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确认。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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