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信息转发量的固定,建议按“保存原始页面—连续记录数据变化—保留平台通知与回执—必要时辅助存证”的顺序进行,重点不是截一张显示转发数的图片,而是让转发数据能够对应到具体账号、具体链接、具体发布时间和原始存储设备。民事维权中,被侵权人可以在诉前协商、向平台通知删除以及诉讼准备阶段开展这些工作;适用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发布诽谤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发布账号信息、内容链接、发布时间、转发与评论数据、数据统计口径、平台处理记录和原始载体。若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发布平台、内容链接和已经保存的材料。本文资料未提供刑事诽谤的立案标准,以下仅按民事网络侵权路径讨论。
一、转发量在民事维权中用来证明什么
转发量本身不是独立的权利基础,它的作用要放回网络侵权责任和平台通知规则中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确立的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基础。转发量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信息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和损害后果的材料之一,但不能反过来说“转发达到某个数字就当然构成侵权”或者“转发少就没有损害”。现行资料没有给出以转发量直接计算赔偿金额的规则,具体责任仍要结合内容是否具有贬损性、传播对象、持续时间、实际影响等事实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转发量记录可以作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用来展示内容已经公开传播、传播范围正在扩大,以及通知删除的必要性。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负有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转发量可以帮助说明内容的传播情况,但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需结合平台是否收到通知、内容是否处于显著位置、投诉记录等具体事实判断,不能仅凭转发数量直接推定平台责任。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固定转发量的建议操作顺序
以下方法是材料整理和取证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取证程序,也不替代公证机构、电子数据存证机构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先保存原始链接和账号信息。记录内容所在的平台名称、账号名称、账号主页链接、单条内容链接、发布时间和可见范围。仅保存一张裁剪后的截图,往往难以说明截图来自哪个账号、哪条内容,后续核对成本会明显增加。
第二,对目标页面进行连续录屏。建议从平台首页或账号主页进入,完整展示进入路径、账号信息、内容正文、发布时间、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等页面元素,再滚动展示评论区或转发列表。录屏过程中避免剪辑、跳切或只拍摄局部数字;如果页面数据会动态变化,可以在同一录屏中刷新一次,展示变化前后的状态。
第三,截图与录屏并用。截图用于快速识别内容,录屏用于展示操作路径和页面上下文。截图应保留完整页面信息,包括平台标识、账号、时间、网址或分享链接,不建议只截取“转发数”一个数字。
第四,制作数据变化记录。可以用表格记录观察时间、页面显示的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记录方式和保存位置。同一内容在不同时间点的数据变化,能够帮助说明传播是否持续扩大。记录时注明统计口径,例如页面显示的是“转发”“分享”还是“引用”,避免把点赞数、评论数直接写成转发量。
第五,保留原始载体。保存录屏、截图和原始链接的设备、账号和文件不要随意删除或清理;如果使用手机拍摄另一台设备上的页面,应保留拍摄时间、设备和原始文件。原始载体是否完整,可能影响后续对材料真实性的核对。
第六,必要时考虑辅助存证。可以向公证机构咨询网页公证,也可以向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咨询可信时间戳、哈希校验等服务。不同机构的受理范围、费用和证明方式不同,是否采用、采用哪一种,需要结合内容形式、传播速度和后续程序向相关机构核实。辅助存证不是唯一方式,也不意味着未经辅助存证的录屏、截图当然不能被使用。
第七,向平台投诉并保存回执。通过平台公开的侵权投诉入口提交通知,保存通知文本、发送时间、平台回执、转送通知和处理结果。平台投诉记录与前述转发量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帮助说明权利人何时发现、何时通知、平台何时处理。
三、通知平台时,转发量材料怎么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转发量材料可以放在初步证据中,但建议与以下内容一起组织:权利人身份信息;侵权内容的完整链接和页面截图;连续录屏文件;转发、评论、点赞数据记录及观察时间;认为内容具有贬损性、虚假性的具体说明;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具体对象。上述项目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清单,具体通知内容仍要按平台要求和案件事实调整。
通知前需要核对内容是否真实、权利基础是否清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转发量记录应当如实反映页面显示情况,不宜把推测、转述或未经核对的数字写成确定事实。通知发出后,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何时处理,都应保留记录;这些记录与转发量变化结合,可以用于判断损害是否扩大。
四、不同内容形态的核对重点
| 内容形态 | 建议重点记录 | 用途说明 |
|---|---|---|
| 图文帖 | 账号主页、帖子链接、正文、发布时间、转发/评论/点赞数、编辑记录 | 展示内容原文和传播数据 |
| 短视频 | 视频标题、账号、视频链接、播放页数据、评论区、发布时间 | 录屏时展示视频播放页和账号信息 |
| 直播回放 | 直播账号、回放链接、直播时间、回放页面数据 | 注意回放是否可删除、是否需及时录屏 |
| 群聊、朋友圈 | 群名称、成员数量、消息时间、发布账号、转发路径 | 此类场景可能不显示公开转发数,应记录可见范围和传播路径 |
群聊、朋友圈等相对封闭的场景,页面可能不展示公开转发量,此时不宜虚构数字,可以记录群成员数量、消息可见时间、转发路径和接收对象。不同平台对“转发”“分享”“引用”的统计口径可能不同,核对时应以页面原文为准,并在记录中注明。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转发量固定可能涉及不同费用:律师咨询费、代理费等法律服务费用,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公证费、电子数据存证服务费、鉴定评估费等通常由相应机构收取,标准应向具体机构核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交纳。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金额或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预先写成固定报价。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咨询前可以准备:发布账号和内容链接;已保存的录屏、截图及原始文件;转发数据变化记录;平台投诉通知和回执;能够证明内容指向本人的材料;因内容传播产生的沟通记录或其他影响材料。律师可以据此评估通知文本、证据链完整性和后续民事路径,但是否受理、如何承办仍需与律所核实。
本文尚需核对发布账号的实名信息、平台后台数据、通知回执和原始载体的完整性,这些事实会影响通知和诉讼材料的组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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