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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土地征收律师:补偿决定与搬迁通知履行期限不同,先核对哪个期限?

先核对 补偿决定 中记载的搬迁期限,同时把补偿决定的送达日期和救济期限作为前置核对对象; 搬迁通知 所载期限放在其后作对照。

先核对补偿决定中记载的搬迁期限,同时把补偿决定的送达日期和救济期限作为前置核对对象;搬迁通知所载期限放在其后作对照。理由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判断搬迁义务是否到期、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成就,所依据的期限是补偿决定记载的期限,搬迁通知的期限本身不产生替代效果。

一、两个期限处在不同程序位置

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书面决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中包含“搬迁期限”。因此,补偿决定既是补偿内容的载体,也是搬迁期限的法定记载载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搬迁通知出现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的履行阶段。本次资料未涉及这类通知的专门法定形式,本文只比对期限记载。核对时,需要把通知的发出主体、发出日期、所引依据和期限,与补偿决定逐项对照,看通知期限与补偿决定期限是否一致、通知是否附有变更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1. 先看补偿决定原件:作出机关、作出日期、公告情况、送达凭证,以及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记载是否完整。
  2. 再核对救济期限:文书中告知的复议、诉讼途径,以及实际申请、起诉的时间节点。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法定期限”的具体长度,需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书告知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3. 后核对搬迁通知:通知载明的期限与补偿决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核实通知是否说明变更依据、是否经过相应程序。
  4. 同步核对补偿是否到位: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规定政府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才在约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支付凭证、专户存储材料与期限核对属于同一组事实。
核对对象 重点看什么 对期限判断的作用
补偿决定 作出与送达日期、救济告知、搬迁期限 确定搬迁义务的基准期限和救济起算点
搬迁通知 发出主体、日期、所引依据、通知期限 与补偿决定对照,核实是否一致
补偿凭证 支付时间、金额、产权调换安排 核对“先补偿、后搬迁”的履行前提

三、期限不一致时的处理思路

搬迁通知期限早于补偿决定期限的,以补偿决定记载的期限核对搬迁义务是否到期;通知期限晚于补偿决定期限的,同样以补偿决定期限为基准,同时核实通知是否具有变更补偿决定的依据。仅凭通知上的日期,不足以替代补偿决定记载的期限,也不足以单独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据。若补偿决定尚未送达,或救济期限尚未起算,相关期限核对需要结合送达凭证重新确定。

涉及具体救济期限的计算、补偿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判断,建议携带补偿决定、搬迁通知、送达凭证和补偿支付材料,向专业律师说明时间节点后再作分析。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期限核对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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