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报价对“陈述申辩文书代写次数”约定不一致时,不能只比较总价或者单次价格;更合理的做法是先把“次数”还原为可以互相对照的服务单元,再逐项核对。需要核对的项目主要有五项:第一,服务范围是否只限于行政处罚告知后、决定作出前的陈述申辩文书;第二,“一次”的计数口径是否包含修改稿、补充申辩,以及重新告知后的再次申辩;第三,超出约定次数后如何计费、单价多少;第四,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否已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并明码标价,两份报价是否都在备案标准之内;第五,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列。铁岭本地的具体收费金额,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另行向律师事务所索取其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不能据此推定当地存在统一价格。
先确定程序阶段:陈述申辩与听证不是同一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听证则是另一套程序,依据为第六十三条及以下条款;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明确“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因此,在比对报价时,需要先确认“陈述申辩文书代写”是否仅限于书面申辩意见,还是把听证代理一并计入。如果两份报价对这一点描述不同,“次数”本身就无法直接比较。
两份报价需要逐项写清的内容
| 核对项目 | 两份报价应分别写清的内容 | 核对的作用 |
|---|---|---|
| 服务边界 | 是否仅为陈述申辩文书,是否含听证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判断两份报价是否在卖同一项服务 |
| 次数口径 | “一次”指一份文书还是一轮申辩;是否含修改稿、补充材料 | 避免把含修改的报价与不含修改的报价直接比价 |
| 次数起算与截止 | 自收到处罚告知书起,至处罚决定作出止;重新告知是否另计 | 明确次数在什么期间内有效 |
| 超次计费 | 超出约定次数后的单价、触发条件和确认方式 | 次数用超后的实际支出可以预估 |
| 备案与公示 | 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报价是否在标准之内 | 核对报价是否超出备案标准 |
| 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差旅打印邮寄等是否分列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
收费依据与费用边界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一项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第二项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据此,核对报价时可以采取以下顺序:先核对律师事务所公示或者出示的备案收费标准,确认两份报价都落在标准范围内;再逐项对照上表,把“次数”还原为具体服务内容;最后确认律师服务费之外是否还有需要另行支付的费用。上述顺序只是便于比对,不构成法定步骤,也不影响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如果两份报价在服务边界上本来就不一致,例如其中一份包含听证代理,那么建议先统一服务范围,再讨论次数和价格,否则比较结果容易失真。
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本次资料未包含铁岭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任何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报价,也未包含陈述申辩文书代写的计次惯例,因此无法给出金额区间或“合理次数”。实际核对时,建议以该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双方书面服务清单和委托合同为准;对于次数如何计算、超出后如何计费,宜在书面约定中写清,避免仅凭口头说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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