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建议核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的定密记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开影响评估等相关记录,确认是否落入上述不予公开情形。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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