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停工留薪期确认单,再用考勤记录去比对。两份材料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确认单指向“停工留薪期”这段法定期间的确定,考勤记录指向职工在某段时间是否实际到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待遇所依附的是“停工留薪期”这一期间,确认单与之对应得更直接;考勤记录则用来验证该期间内职工是否确实未到岗、期间之外有无其他缺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先后只是整理材料的切入点,并非法定的先后顺序,也不表示其中一份材料在法律上当然优先于另一份。(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一、核确认单时看什么
建议重点核对三项内容:
- 起止日期:与所依据的伤情、治疗材料在时间上是否对得上,起算点是否明确(受伤日、住院日或确认日可能不同);
- 期间长度:记载期间是否超过12个月;超过部分有无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第三十三条对延长设定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上限;
- 出具主体与来源:由谁出具、何时出具,手上是原件还是可核验的副本。
二、核考勤记录时看什么
考勤记录的作用不是与确认单争谁对谁错,而是把“没上班”这件事落到具体日期上。建议核对:
- 是否与确认单指向同一职工、同一次工伤、同一时段;
- 记录形式与来源(打卡、排班表、手工登记),能否完整覆盖争议期间;
- 停工留薪期在考勤上被记成了什么假别。如果被记入年休假,可注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来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六条)
三、两份期间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期间不一致本身不说明哪份材料有误,常见原因包括起算点不同、确认单按治疗需要覆盖更长时段而考勤只反映未打卡的天数、考勤期间内混有其他假别。建议把两份材料按同一条时间轴并列,标出各自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来源,先确定两份都覆盖的时段,再单独看差异段;对差异段,可以补充对应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记录,帮助说明该段时间是否属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如果差异段在事实上确属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第三十三条项下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主张就有对应的期间基础;是否如此,仍需结合治疗材料等进一步核实。向律师咨询时,带上确认单、考勤记录和对应的治疗材料并按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把争议缩小到具体哪一段、差多少天。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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