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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职工劳动保护:产假审批起始日与工资发放月份不同,先核哪份?

在河北女职工劳动保护场景中遇到产假审批起始日与工资发放月份不一致时,先核产假审批材料记载的产假起止日期和生育情形,再拿工资发放月份的记录去对同一期间的支付。审批表确定“这段假按什么待遇口径、算多少天”,工资表确定“这段时间实际发了什么、由谁发、按什么基数发”。两份材料的日期落在不同月份,本身不说明哪份有错;核对时宜把“…

在河北女职工劳动保护场景中遇到产假审批起始日与工资发放月份不一致时,先核产假审批材料记载的产假起止日期和生育情形,再拿工资发放月份的记录去对同一期间的支付。审批表确定“这段假按什么待遇口径、算多少天”,工资表确定“这段时间实际发了什么、由谁发、按什么基数发”。两份材料的日期落在不同月份,本身不说明哪份有错;核对时宜把“审批期间”和“发放月份”分开看。

一、先核审批表:确定产假期间和待遇口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审批表上记载的生育或流产时间、难产或多胞胎情况、产假起止日,直接对应上述天数。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审批材料还承担一个作用:确认这段期间属于产假待遇期间,进而区分待遇由基金支付还是单位支付、按哪个工资口径计算。

二、再核工资记录:看支付事实与对应期间

工资发放记录要核对同一职工、同一对应期间的支付名目、金额、发放主体和发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工资在几月发放、对应哪个月的劳动或产假期间,属于两个不同的记录维度。审批起始日在某月,工资在次月或跨月发放,核对时应看工资表或银行流水所附的“对应期间”,以及名目是工资、生育津贴还是差额补发。把审批表上的起止日期与工资记录逐月对应,才能判断支付是否覆盖了产假期间、基数是否与参保情况相匹配。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顺序 核对材料 重点看什么 能核对的问题
1 产假审批表 生育或流产日期、难产或多胞胎情况、产假起止日 产假天数及待遇期间如何确定
2 参保缴费记录 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月份 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还是由单位支付
3 工资表、银行流水 发放月份、对应期间、金额、名目 产假期间是否实际支付、按什么基数支付
4 生育津贴申领或到账记录 基金支付月份、金额 津贴与工资之间是否存在差额补发

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便于把审批确定的待遇期间与工资支付记录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先看审批表,是因为产假期间和待遇口径需要先确定;再看工资记录,是为了核对这段时间的支付事实。两份材料日期不同时,宜分别标注“审批期间”和“工资对应期间”,再判断是否指向同一段产假。

河北地方性延长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申领流程等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核对当地现行有效规定。上述内容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整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官方文本见https://xzfg.moj.gov.cn/mobile/law/detail?LawID=3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开文本为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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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