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行政赔偿咨询中第一项需要厘清的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则需要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停产停业损失核算属于损失认定与证据整理工作,票据审核属于材料核对工作,是否分别立项、如何计费,应按律师事务所依法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委托合同中写清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后确定。就保定行政赔偿咨询而言,可先区分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再把停产停业损失和票据审核对应到具体的拟议工作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一、先厘清:行政赔偿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该条直接列明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是“案件受理费”这一诉讼费用项目,不能据此推算律师服务费的高低,也不涉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的收取。上述出处为国务院令481号版本,可在官方条文汇编页面核对(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二、再核对:律师服务费由律所制定、合同约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据此,保定行政赔偿事项的律师服务费,并不存在可以照搬的统一价目;报价的核对对象是律师事务所依法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双方书面委托合同。停产停业损失核算、票据审核是否单列项目、按何种方式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对应的工作内容与交付成果。咨询时可重点核对:合同中的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基数、工作阶段、是否包含材料梳理与损失测算说明、第三方费用的承担方式。上述出处可在政府网站公开页面核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三、分项报价前可做的材料整理
以下为建议性的整理方法,帮助把“算什么、核什么”说清楚,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拟议工作事项 | 可整理的材料 | 用途说明 |
|---|---|---|
| 停产停业损失核算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纳税与财务报表、停产停业期间的收支凭证、同行业经营资料 | 便于说明经营主体、经营期间与损失构成,供核算与举证使用 |
| 票据审核 | 票据原件或来源可核的复印件、合同与付款记录、账簿凭证、票据与事项的对应说明 | 便于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与原件来源,筛出需补正或存疑的票据 |
| 费用边界核对 | 拟签委托合同、律所收费标准文本、已付款凭证 | 便于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经营主体、同一期间归组,票据与合同、付款记录相互对应;对原件缺失或金额不一致的项目单独标注,待进一步核实。这样既有助于律所判断工作量与难易程度,也便于委托人在签约前核对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
四、签约时的核对要点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不代表不产生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也不代表律师服务无偿。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明:律师服务费的项目与计费方式、对应的工作阶段和成果、第三方费用的范围与承担方式、以及新增工作事项如何补充约定。就停产停业损失核算与票据审核,可先与律所确认是否作为独立项目报价、与代理工作的关系如何划分,再作签约决定。
以上依据为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及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文本及双方合同为准;个案的材料与费用安排,建议向拟委托律所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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