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可以就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向评估机构安排到现场说明解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具体疑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阶段如何核对
可以对照公示结果记录具体疑问,指出对应的房屋情况或评估数值,并向现场估价师询问说明。这些材料整理方法属于核对建议。
收到评估报告后的复核
依本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公示期间的现场解释与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书面复核应分别记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官方全文转载: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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