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有权向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这里的反映对象是“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主体则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并以“必要时”为条件。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该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附官方全文链接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适用要点
适用该条需具备:申请人已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存在驳回申请、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等法定情形。建议先核对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决定或期限届满的事实及送达时间,再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反映材料。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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