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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陈述申辩材料应如何被记录复核?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收到催告书后,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的处理落在两个动作上: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记录复核的对象与法定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催告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有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里的规范强度分层清晰——“充分听取”针对意见,“记录、复核”针对事实、理由和证据,“采纳”附加以成立为条件。记录与复核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内部手续。

条文未写明的部分不作强制要求

第三十六条没有另行规定逐项争点必须逐一答复的程序、特定答复格式、答复期限,也没有规定证据材料必须列明名称、来源、拟证明内容的统一格式。这些内容不宜作为该条新增的法定义务主张。 从便于核对的角度,可以建议在提交时按“事实—理由—证据”分组编号,形成一页式清单,并在递交时取得签收凭证或保留邮寄记录,以便事后比对哪些事项进入记录、哪些经复核被采纳。同时应注意,未提交陈述申辩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催告及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义务,催告程序本身仍须依第三十五条完成。

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适用全国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本题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原文见国家统计局官方转载页面: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该机关为转载方,非本法制定机关;地方窗口操作与个案事实未纳入上述资料。 核对行动:将拟提出的每一项主张对应到具体证据,编成清单随申辩材料一并递交,并留存签收或邮寄凭证,用于事后核对记录、复核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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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 陈述申辩材料应如何被记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