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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行政复议,可以由一名复议人员审理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行政复议由一名复议人员审理有直接法规依据,但条文使用的是“可以”,并非要求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必须由一名人员审理;其前提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阶段作出相应安排。

条文依据与适用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链接为: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该条例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资料所附官方全文页面位于生态环境部网站。

适用时应注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这里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象是行政复议案件,阶段是审理阶段,核心条件是“适用简易程序”。条文并未将“一名人员审理”表述为强制性要求,因此不宜理解为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只能或必须由一名人员审理。

建议在收到简易程序相关通知或材料时,核对复议机关是否已明确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审理人员人数是否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有疑问,可以向承办的行政复议机关书面询问程序适用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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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