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的对象有两份:一是关停告知书上所引编号对应的环评批复原件,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关停决定时案卷中实际作为依据的批复原件。两者不一致时,应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卷宗内实际收录、并在诉讼中提交质证的那份为准;告知书所引编号对应的批复,用来比对编号、项目、批复时间与关停理由能否对应。起诉前若只能先查一份,建议先查行政机关案卷中的那份,因为进入司法审查的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一、两份材料在程序中的位置不同
告知书上的编号是行政机关对外表达时书写的文本信息,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之一;案卷中的批复则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收集、并在诉讼中应当提交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因此,起诉后可以查看的是被告提交的案卷材料,起诉前的核对应围绕“告知书编号指向哪一份文件”“行政机关卷宗中作为依据的是哪一份文件”展开。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记录要点
- 按告知书所引编号,向作出关停决定的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该编号对应的批复原件,或要求其说明编号来源。
- 核对案卷中的批复原件,逐项比对批复机关、批复文号、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批复日期、批复内容与关停事由的对应关系。
- 比对两份文件是否指向同一项目、同一主体。编号不同但内容指向同一项目,与编号指向另一项目、另一主体,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 记录差异落在哪一环节:哪一份是原件、存放于哪个机关、由谁提供、有无文号登记或印章。
- 对由国家机关保存、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上述清单用于把“编号不一致”落到具体文件与具体差异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差异在诉讼中的意义
编号不一致本身是一个需要解释的事实点,是否影响关停决定的合法性,要看批复与关停对象、关停理由是否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核对批复原件的作用,是确定被告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基础是否成立,而不只是纠正一处文字编号。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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