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清点表只有一方签字时,咨询前宜先补问三类现场记录:拆除当日由谁实施、依据什么文书实施;清点过程有哪些人在场、有无照片视频和见证记录;物品搬离后由谁接收、存放在哪里、有无交接凭证。如果该清点表与房屋评估查勘有关,还要核对实地查勘记录的签字或见证情况。以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境说明;涉及集体土地的,适用规则需另行核对。
先确认清点表处于哪个程序环节
单方签字的清点表,签字情况本身不直接决定清单内容是否真实,也不直接得出拆除行为违法或合法的结论。需要先确认它由谁制作、在什么时间制作、用于补偿协商、评估查勘还是拆除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该条直接规范的是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记录。物品清点表是否属于或附随于这类记录,需要结合表格抬头、制作单位和用途进一步核实;不能仅凭该条推定清点表当然无效。
咨询前可以补问的现场记录
可以按“实施—清点—搬离—补偿”的顺序整理材料,并向在场人员或有关部门询问以下记录是否存在:
| 核对环节 | 可以补问的记录 | 用途 |
|---|---|---|
| 拆除实施 | 拆除时间、地点、实施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据以实施的补偿决定、催告文书或其他文书 | 核对实施主体和现场依据 |
| 现场清点 | 清点表制作人、制作时间、在场人员名单;只有一方签字的原因;有无见证人、公证或基层组织人员在场 | 核对清点过程的参与和确认情况 |
| 影像记录 | 拆除前房屋内外状况、物品原状、清点过程、装车及运输过程的照片、视频 | 与清点表逐项比对物品名称、数量、状态 |
| 物品去向 | 接收单位或接收人、存放地点、保管人、交接单、入库单或其他凭证 | 核对物品搬离后的保管链条 |
| 评估查勘 | 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签字页、拒绝签字时的第三人见证材料及评估报告说明 | 对照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核对签字或见证情况 |
| 补偿落实 | 补偿协议、补偿决定、补偿款支付凭证或安置落实材料 | 对照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核对是否先补偿、后搬迁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现场记录中如出现实施单位、在场人员与建设单位混同,或补偿尚未落实即发生搬迁,可以作为进一步核实的线索。
记录如何用于咨询准备
建议将上述材料按同一物品、同一时间点分组:清点表列一项,照片视频对应的物品列一项,交接凭证列一项,标明来源和保管人。签字缺失、见证缺失、物品去向不明分别对应不同的待核实事实,不宜合并成一个结论。咨询时可以说明清点表的制作主体、签字方身份、现场在场人员和现有影像资料,再请律师结合程序阶段判断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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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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