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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律师咨询:两版协议补充条款未签字,应比较哪些签署页?

两版协议中补充条款均未单独签字时,签署页应重点比较三项内容: 签署主体与签章形式、签署日期与版本对应关系、签署页对补充条款及附件的确认方式 。这三项决定了哪一版是双方最终签署的文本,以及未签字的补充条款是否被签署页所覆盖。

两版协议中补充条款均未单独签字时,签署页应重点比较三项内容:签署主体与签章形式、签署日期与版本对应关系、签署页对补充条款及附件的确认方式。这三项决定了哪一版是双方最终签署的文本,以及未签字的补充条款是否被签署页所覆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签署页正是判断“谁签了、签的是哪一版、签的内容包不包括补充条款”的直接材料。

一、先比较签署主体与签章形式

两版协议的签署页应逐项对照:落款单位名称是否与房屋征收部门一致,被征收人签名是否本人所签,单位一方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还是项目章,经办人签字与授权情况是否载明,签署页有无手写修改或添加。

比较时围绕同一维度并列看:甲方名称、乙方姓名、印章文字、签字位置、签署页页码。若两版签署页的甲方名称或印章名称不同,需要进一步核实签约主体是否为同一征收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若被征收人签名笔迹、日期存在差异,应结合原件核对,不宜仅凭复印件判断。第二十五条将协议主体限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署页主体是否对应,是判断该版协议能否作为补偿协议主张的基础事实。

二、再比较签署日期、版本标识与补充条款的衔接

补充条款未单独签字,关键看签署页有没有把它纳入本协议范围。建议对照:协议编号或版本号是否一致,签署页是否写明“本协议含补充条款”“附件共×页”,正文与补充条款页码是否连续,有无骑缝章或跨页签,补充条款页上是否有双方手写确认、按印或盖章。

日期方面,比较两版签署页的落款日期,判断哪一版形成在后、哪一版与补偿决定或搬迁期限的记载相衔接。若在后版本的签署页明确将补充条款列为协议组成部分,且页码、附件清单能够对应,则该补充条款是否已随协议签署,需要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若签署页未提及补充条款、页码不连续、补充条款页无任何双方确认痕迹,则补充条款是否构成协议内容存在疑问,主张按补充条款履行时应先核实其成立与生效情况。上述判断只针对补充条款能否纳入协议内容,不能仅凭“未单独签字”就认定协议整体无效,也不能反向推定补充条款当然有效。

三、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咨询时说明事实:

  1. 两版协议的全套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包括封面、正文、补充条款、附件、签署页,逐页保留页码;
  2. 制作一页对照表,按“签署主体—签章形式—签署日期—协议编号—页码连续性—补充条款位置—附件清单”逐项并列两版差异;
  3. 标注补充条款页有无双方签字、盖章、手写确认,签署页有无“含补充条款”字样;
  4. 保留协议原件来源和取得过程的说明,区分原件、复印件、拍照件。

这些整理用于帮助判断哪一版是最终签署文本、补充条款是否被签署页覆盖,属于材料核对建议,不是法定提交义务。若两版差异涉及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实质内容,还需结合第二十六条判断程序状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就律师咨询而言,可先说明两版协议的签署页差异和补充条款未签字的具体位置,再与律所协商咨询或代理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计费方式,并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签署页比较的落点,是确认协议文本的同一性、签署主体和补充条款的纳入情况,而不是仅凭页面上有无签字直接得出协议效力结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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