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此,面对一份只有两名测量人签名、没有产权人确认的入户评估表,建议优先补充的是能够说明“产权人为什么没有签字、当时由谁在场见证”的现场材料。相比之下,权属、面积、用途材料属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材料,可以同步准备,但填不上这个缺口。先补见证类材料,是因为它直接决定这份查勘记录能否被采信并写入评估报告。
建议优先补齐的现场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实地查勘记录原件(查勘日期、查勘人员、房屋状况描述、记录事项) | 该入户评估表是否就是第十二条所指的实地查勘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事后添加 |
| 产权人未签字的书面说明 | 未签字的具体原因:拒绝签字、到场未签、未被通知到场,或无法联系 |
| 见证记录: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签字 | 是否具备第十二条要求的见证构成,缺哪一方 |
| 影像资料:反映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视频及拍摄时间信息 | 查勘是否实际入户,记录描述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 入户通知、送达回执、通话记录或小区门禁记录 | 产权人是否被告知查勘安排、是否具备到场条件 |
如果该表只是评估机构内部的测量表单,还需要另行核对正式的实地查勘记录是否已经签署或被见证,并在材料中注明两者的对应关系。
两名“测量人”签名要核对的执业身份
第十二条要求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据此,建议核对这两名签名人的姓名、所属评估机构以及是否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核对该表是否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核对结果影响两点:这份表在程序上是否具备查勘记录的效力;后续分户评估报告的签字主体是否合规。签名人身份一时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将该说明一并归入材料。
以上条文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整理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先弄清未签字的原因和见证情况,再补权属和面积材料”的顺序整理:第一步,把未签字原因的说明与三方见证材料集中,按时间先后排列;第二步,补齐影像资料及入户通知等过程记录;第三步,整理产权证、建筑面积、用途、土地权属等基本情况材料,用于比对评估报告中对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要素的记载。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标注原件来源与取得时间,叙述会更清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理征地拆迁类法律咨询,可以协助梳理上述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与说明思路,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材料梳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个案中该表是否构成程序问题、如何主张,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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