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时,“答复期限核对”与“补正材料代书”可以作为两项工作分别报价、分别委托,前提是双方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各自的工作内容、交付成果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对价,本次资料中没有可供确认的统一收费标准或当地指导价,具体金额需要与律所逐项协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是否收费,则按另一套规则判断,两者不宜混在一起计算。
两项工作对应不同的程序节点
答复期限核对,对照的是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核对时需要把握三点:起算点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延长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与提交方式相关,当面提交、邮寄签收、互联网或传真提交分别对应不同的确认规则,因此要把提交凭证与行政机关的签收、确认记录放在一起看。
补正材料代书,针对的是申请内容不明确时的补正环节。同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书工作因此不只是改写文字,还要对应行政机关指出的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并注意补正后答复期限重新起算的效果。
分项报价时可以核对的内容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把以下事项分开列明,便于判断报价对应的工作量:
- 工作项与成果:期限核对出具的是时间节点梳理还是书面意见;补正代书交付的是补正说明、申请书修改稿还是代为提交。
- 计费方式:按项计费、按小时计费还是固定费用,是否约定超出范围后的另行计费。
- 程序范围:报价是否包含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仅限本次答复期限内的材料工作。
- 费用归属:律师服务费、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以及诉讼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就行政机关一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一项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也不应计入律师服务费报价。
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以下材料用于帮助律师判断工作范围,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并非申请的前置条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提交版本及提交方式凭证;行政机关的签收、确认记录;补正告知书及其中载明的补正事项和期限;已提交的补正材料及提交凭证;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或延期告知。将同一事项的提交时间、签收时间、补正时间和答复时间列成一条时间线,可以直接对应上述期限规则,也便于与律所沟通两项工作是否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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