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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北京行政诉讼起诉材料中,证据清单页码与装订顺序不一致时先核对哪项清单信息?

先核对清单中“序号—证据名称—对应实物”这一栏,即清单所列每一项证据的名称,是否与册内实际装订的那份材料逐一对应。页码标注的是某项证据在册内的位置,装订顺序决定材料的物理排列;两者不一致时,先固定“哪一份材料是哪一项证据”,再处理页码与顺序。名称与实物尚未对应就先改页码或拆装订,容易把错位固定下来。

先核对清单中“序号—证据名称—对应实物”这一栏,即清单所列每一项证据的名称,是否与册内实际装订的那份材料逐一对应。页码标注的是某项证据在册内的位置,装订顺序决定材料的物理排列;两者不一致时,先固定“哪一份材料是哪一项证据”,再处理页码与顺序。名称与实物尚未对应就先改页码或拆装订,容易把错位固定下来。

一、先核对名称与实物的理由

证据清单的作用,是让接收材料和开庭质证的人按序号找到具体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清单上的证据名称、类别标注,应当能与册内材料一一对应。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出示和质证都要指明具体是哪一份材料,名称与实物对得上,页码和顺序的差异才只是位置问题;名称与实物对不上,页码再整齐也无法定位到相应证据。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为材料整理方法,供提交前自查使用,不属于法定先后顺序:

  1. 序号与证据名称:逐一确认每个序号下的名称与册内对应材料是否同一份材料,名称不一致的先改名称。
  2. 证据来源与证明对象:同一序号下的来源、证明对象是否指向同一份材料;一份材料对应多个证明对象的,是否分行列明。
  3. 页码、页数与份数:前两项确定后,再核对每项标注的起止页码、页数、份数与实际装订是否相符。
  4. 处理方式二选一:按清单顺序调整装订,或按实际装订顺序重编页码并在清单上注明;选定一种后全册统一,避免部分改页码、部分改装订。

把上述四项制成一张对照表随册提交,阅读者可以据此判断页码与装订的对应关系。

三、与立案环节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就起诉状材料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该条还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直接针对起诉状,证据清单的页码与装订属于提交材料的准备事项,可以参照同一思路先行自查、备好书面说明;是否属于需要补正的情形、如何补正,以受理法院的告知为准。

以上引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材料准备提供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与程序阶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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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起诉材料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