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确认行政机关在本次强制拆除程序中所列的“当事人”是谁、催告书实际送达至哪个地址、由谁签收,再把这个结果与产权证住址比对。产权证住址是不动产权属登记中记载的房屋坐落,它本身不能决定催告书应当送给谁;送达对象是“当事人”,送达地址则要看行政机关掌握的当事人地址以及实际送达记录。
一、判断顺序:先确定人,再确定地址,最后确定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据此,程序上的第一步是把“当事人”确定下来:是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还是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等文书中列明的被处理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身份确定后,再看催告书抬头和正文写的是谁的姓名或名称、写的是哪个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因此,签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直接关系到该次直接送达是否完成。产权证住址与催告书地址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正是这条链条,而不是简单比较两个地址。
二、可对照核对的材料
| 核对项 | 需要看的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催告书 | 载明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文书日期 | 行政机关认定的送达对象和送达地址 |
| 送达回证 | 签收人签名、与当事人关系、签收日期 | 实际由谁接收、何时接收 |
| 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 权利人、房屋坐落 | 产权登记地址与登记权利人 |
| 身份及居住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实际居住凭证 | 签收人是否属于同住成年家属 |
| 委托或代收材料 | 授权委托书、指定代收人书面材料 | 签收人是否有代收依据 |
| 邮寄凭证 | 邮寄单、回执上的收件地址和收件日期 | 采用邮寄方式时的送达地址与到达时间 |
建议按“文书载明对象—实际签收人—签收人身份依据—地址来源”的顺序整理,同一份材料只归入一个核对项,避免把产权登记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和行政机关记载地址混为一谈。
三、与程序阶段相关的两点提示
如果本案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此时催告书的送达日期和签收情况,是判断“十日”起算的重要材料。
如果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阶段同样需要核对公告、限期拆除通知与催告书各自针对的对象是否一致。
四、咨询准备
咨询时可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先说明催告书送达地址与产权证住址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再说明签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签收人既非当事人本人,也非同住成年家属、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时,该次送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需要结合送达方式、送达回证及邮寄回执等证据进一步核实;仅凭两个地址不同,尚不足以直接得出送达无效或强拆程序违法的结论。
就咨询与代理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梳理和文书代拟、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书面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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