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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申请公开的补偿方案附件与答复提供的方案页数不一致时先核对哪份目录?

先核对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用目录中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和生成日期,确认申请所指的补偿方案附件对应哪一条政府信息,再以该条目为基准核对答复所附的方案。两份材料页数不一致,可能来自分册装订、目录条目与附件范围不一致,也可能来自答复只提供了可公开的部分;先把“同一份信息”的范围固定下来,页数比对才有意义。

先核对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用目录中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和生成日期,确认申请所指的补偿方案附件对应哪一条政府信息,再以该条目为基准核对答复所附的方案。两份材料页数不一致,可能来自分册装订、目录条目与附件范围不一致,也可能来自答复只提供了可公开的部分;先把“同一份信息”的范围固定下来,页数比对才有意义。

一、先核对目录:锁定同一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

按这一条,目录至少可以提供四项核对线索: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1. 在目录中定位名称与“补偿方案”最接近的条目,记录索引号和生成日期;
  2. 对照申请表中写明的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确认申请指向的条目;
  3. 比较答复书正文所称提供的信息名称与目录条目是否指向同一项;
  4. 最后把答复所附方案与该条目下的内容逐页比对。

如果目录中没有对应条目,或者条目名称与答复所附方案名称明显不同,可以先向行政机关核对信息条目的指向;页数差异此时属于第二层问题,放在条目对应关系确认之后处理。

二、再核对答复提供的方案与提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

据此可以核对两件事:答复是否写明了提供形式,例如纸质件、电子数据或者查阅抄录;实际收到的材料与答复写明的形式是否一致。页数不一致时,先看答复有没有说明附件分册、是否只提供了可以公开的部分、是否以电子文件替代纸质件。答复说明与实际提供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书面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并保留申请表、答复书、两份目录和实际收到的材料。

三、建议整理的比对清单

核对项 目录记载 答复书记载 实际收到材料
信息名称、索引号
生成日期
页数(首页至末页页码)
提供形式
是否说明分册或区分处理

页数一栏按“首页页码至末页页码”记录,比只写总页数更能反映缺页出现在哪一段。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改变行政机关依法答复的期限和形式要求;答复内容是否完整,仍需结合申请内容、目录条目和实际提供的材料综合判断。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四十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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