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可以就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另作规定的规范限于三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该条没有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列入“另有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列举的三类规范
条文将该条的适用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一般规则,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层是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当上述三类规范对管辖作出不同安排时,应优先按照该规定确定管辖机关,而不再机械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只解决了“哪一类规范可以另作规定”这一规范层级问题。至于具体是哪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作了何种例外安排,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条文,因此不作列举,也不推定其内容。
与级别管辖条款的对照
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级别管辖,其例外规范仅列明法律、行政法规,与第二十二条针对地域管辖所列的三类规范并不相同。两条规范各有其适用范围,判断时应当先区分所争议的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再对应适用相应条款。
建议在确定管辖机关前,先核对拟援引“另有规定”的文件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以官方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法规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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