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清三件事:两份告知各自以什么形式作出、作出时间相隔多久、内容能否合并起来构成一次完整的补正告知。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退回理由与补正通知不一致,直接影响的是:这次告知是否满足“一次告知全部内容”的要求,以及受理时间从哪一天起算。
一、先核对两份告知的形式与时间
可以向作出告知的机关问清,也可以先自行核对已有材料:
| 核对项 | 需要确认的内容 | 用途 |
|---|---|---|
| 载体形式 | 退回理由是通过口头、电话、窗口告知,还是书面决定、系统退回意见、补正通知书 | 判断是否有可固定、可复核的书面记录 |
| 出具主体与印章 | 书面凭证是否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是否注明日期 | 对应第三十二条关于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的要求 |
| 时间点 | 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补正通知的日期、退回意见的日期 | 判断是否落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以及逾期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
| 内容范围 | 退回理由列举的事项、补正通知列举的事项,逐项比对 | 判断两次告知合并后是否覆盖“全部内容”,还是前后指向不同要求 |
| 事项性质 | 退回理由是否涉及“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这两类情形在第三十二条中有单独处理方式,与单纯补正不同 |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退回理由指向的是文字、格式一类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这一条也可以一并核对。
二、法律对“一次告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同条第二款还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与之对应,该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列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需要重点问清的是:两次告知是否发生在同一申请、同一事项之下,第二次告知是否补充了第一次未列明的内容。如果两份告知内容不一致,且各自只列了部分事项,就需要核对它们能否合并成一次完整告知,以及收到材料之日起的期限是否已经过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三、材料整理上可做的准备
建议按时间顺序把同一申请的材料归到一起:申请材料提交与签收记录、系统提交回执、退回意见的截图或原件、补正通知原件、与窗口或经办人的沟通记录。每一份都注明取得时间与来源,两份告知列明的事项可以做成对照表,逐项标注“仅第一次出现”“仅第二次出现”“两次重复”。
书面问询时,可以把问题限定在事实层面:本次告知属于补正告知还是不予受理决定、出具日期、列明事项是否已一次性告知完毕、补正后重新提交的入口与期限。这些整理属于便于核对事实的准备方法,不改变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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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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