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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来宾国有土地征收律师费用咨询:评估证号与登记簿不同,费用含证号核对吗?

就来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记载的证号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这一情形而言,律师服务费是否包含证号核对,取决于你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现行法规范并未统一规定律师必须将该项工作计入哪一收费项目。

就来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记载的证号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这一情形而言,律师服务费是否包含证号核对,取决于你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现行法规范并未统一规定律师必须将该项工作计入哪一收费项目。证号比对本身属于材料审查工作,是否列入委托事项、按件计费还是并入整体代理费,需要与拟委托的律所书面确认;同时,证号不一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规则,核对结果会直接影响评估对象和补偿基数的认定。

一、证号不一致时,先确定以哪份记载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同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并向评估机构提供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据此,评估报告上的证号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证号与房屋坐落、征收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核对的重点不只是证号数字,还包括同一房屋在四份材料中的坐落、用途、建筑面积是否指向同一标的。若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一致,按上述条文,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是否存在“登记簿确有错误”的证据,属于需要结合登记档案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二、三类费用的边界不同,不宜混为一谈

费用类型 承担与支付规则 依据
律师服务费 由委托合同约定服务事项与计费方式,证号核对是否包含其中依约定判断 需核对书面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费、复核评估费、鉴定费 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评估等费用 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法院按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十二条

可见,征收评估环节的费用承担在第三十一条中有明确安排,律师服务费则属于委托合同自治范围。就会来宾的具体案件而言,本次资料未提供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和律所报价,无法给出金额判断;能够确定的是,证号核对属于可以写入服务事项清单的工作,是否单独计费应在合同中写明。

三、咨询与签约时可以核对的内容

建议在咨询阶段向律所说明:评估报告证号与登记簿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目前处于评估报告送达后还是复核评估、鉴定环节,并请律所明确答复以下事项——证号与登记簿的比对及差异说明是否在服务范围内;若需向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是否另行计费;差旅、查询、文印等费用如何计算;若进入复核评估或鉴定,费用承担按上述第三十一条处理,律师在其中提供协助是否另计。上述内容以书面委托合同记载为准,口头说明可以作为沟通记录留存。

引用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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