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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房屋测绘分层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咨询应比对哪些原始记录?

在松原国有土地征收中遇到房屋分层测绘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咨询时应把“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分层测绘成果与实地查勘记录—征收部门调查及未登记建筑认定材料”放在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时间口径下比对。核心基准是房屋登记簿:对已登记房屋,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

在松原国有土地征收中遇到房屋分层测绘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咨询时应把“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分层测绘成果与实地查勘记录—征收部门调查及未登记建筑认定材料”放在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时间口径下比对。核心基准是房屋登记簿:对已登记房屋,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分层测绘面积能否改变这一基准,取决于它与其他原始记录能否对应,以及争议部位是否涉及未经登记建筑。

先区分已登记房屋与未经登记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因此,比对的第一步是确认面积差异对应的是已登记部分还是未登记部分。已登记部分以登记簿为基准,测绘分层面积属于核对材料;未登记部分则要看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不能仅凭测绘报告直接确定补偿面积。

建议比对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原始记录 可以核对什么 比对时的注意点
房屋权属证书 证载建筑面积、用途、性质及附记、附图 与登记簿逐项对照,注意是否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人
房屋登记簿 已登记房屋的完整登记记载 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主张登记簿确有错误,需有证据支持
分层测绘成果、分层平面图及面积计算说明 各层实测面积、测量范围、测绘时点、委托主体 可帮助核对分层面积与实际状况;是否足以证明登记簿错误,需结合测绘范围是否覆盖争议部位、与登记簿附图能否对应判断
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 评估机构现场查勘的房屋内外部状况 第十二条要求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征收部门调查结果及公布材料 评估对象是否全面、客观,有无遗漏 第九条要求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核对争议部位是否被纳入调查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未登记部分的性质、面积及处理结论 按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处理结果评估,不宜用测绘面积替代认定结论

面积进入评估后的核对节点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建筑面积等因素。分层面积差异最终会影响评估对象构成和评估价值,因此建议把上述材料整理成对照表,逐项标注面积差异对应的楼层、部位、登记状态和材料来源。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第十六条)。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对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十九条)。这些节点可以作为提出面积核对意见的时机。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分层测绘成果的形成时间、委托主体和测绘范围是否覆盖全部分层;登记簿附图与分层图能否对应;争议部位是否已有未登记建筑认定文件。上述事项会影响分层面积在评估中的实际作用,建议结合原件逐项核对后再形成咨询意见。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见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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