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时建议把“现场照片由谁保管、物品清单由谁保管、各自怎样向律师移交、原件何时返还”写成一份随委托合同附具的材料交接约定,由委托人与律所共同签字确认;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属于可以被委托的人员。重庆是本案的咨询与办案场景,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现场照片和物品清单在证据形式上的作用不同。该法第三十三条列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场照片通常按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对待,用于反映拆除前后的现场状态、房屋与物品位置;物品清单通常按书证或当事人陈述对待,用于反映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线索。
由此,交接约定可以分别写明两类材料的核验要点: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设备、原始载体由谁持有;清单的制作时间、制作人、是否有在场人签字、对应哪些照片。两份材料由不同亲属保管时,建议在交接单上分别列明保管人姓名、联系方式、材料份数与载体形式,便于律师将照片与清单按同一时间、同一位置对应起来。这里比对的是同一事项下的材料对应关系,不涉及对亲属之间陈述一致性的预设。
二、委托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交接事项
建议在委托合同或补充材料交接单中写明:材料名称与载体(原始存储设备、打印件、电子文件)、保管人、移交方式(当面交接、邮寄、电子传输)、移交时间、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使用完毕后的返还安排、保密要求。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查阅、复制权则限于本案庭审材料。约定保密与返还,可以与这一条关于律师取证与保密的规定相衔接。
交接单属于整理与沟通工具,其作用是让律师清楚材料在谁手上、如何取得,不是委托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公证、是否需要亲属出具书面说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三、费用边界与签约前核对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收费范围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材料交接本身通常不单独构成收费项目;如因赴重庆异地调取材料产生差旅费,建议在合同中写明计费方式与凭证要求,签约前逐项核对收费清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4009003957。当事人可先按上述清单整理两类材料的保管人与移交方式,再与律所确认承办安排、服务范围及费用边界;涉及具体地方程序要求的,需另行向承办律师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