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咨询行政诉讼律师费用时,“送达地址确认书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送达核对是否另计”要分两层看:律师服务费层面,这项核对是否另行计费,取决于你与律所书面委托合同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约定,现行全国性规定没有把“送达核对”列为统一收费项目,也没有规定必须另计或不得另计;诉讼费层面,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法定诉讼费项目与律师服务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支出,送达核对不属于诉讼费的独立收费项目。
一、先区分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一条说明其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有法定交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诉讼费的负担规则与律师服务费不同。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应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推导出统一律师收费标准。
二、送达核对属于哪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涉及送达地址、收件人、签收时间和签收主体的比对,属于送达环节的案件材料核对工作。
这项工作是纳入律师代理服务范围,还是作为单独事项另行协商计费,属于委托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你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清服务阶段、核对范围、计费方式和超出约定范围的处理方式。送达签收人是否具有代收权限、送达是否产生相应程序效果,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和个案材料判断,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送达条款,建议就个案向承办律师另行核对。
三、可先整理的材料与核对用途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填写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及确认时间 |
| 实际签收凭证,如送达回证、邮寄面单及查询记录 | 实际签收人、签收时间、投递地址与确认书是否对应 |
| 授权委托材料 | 签收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 |
| 委托合同及收费票据 | 约定服务阶段、计费方式、是否包含送达材料核对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案件、同一份文书、同一时间段分组比对,避免把不同程序、不同文书的送达记录混在一起。费用方面,可以在签约前要求律所书面列明服务事项和计费口径,把“送达材料核对”写明包含在某一阶段服务内,或者写明另行计费的计算方式,以减少后续争议。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影响送达程序本身的效力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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