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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工资流水月份与工伤前考勤周期不一致,赔偿基数先核哪份?

工资流水按到账日期记账,考勤周期按出勤月份记账,两者月份区间对不上是常见情形。建议先把两份材料统一到“工资所属月份”这一个口径上逐月对照,再讨论赔偿基数;不宜直接取流水到账月份或考勤周期月份中的一份来替代另一份。

工资流水按到账日期记账,考勤周期按出勤月份记账,两者月份区间对不上是常见情形。建议先把两份材料统一到“工资所属月份”这一个口径上逐月对照,再讨论赔偿基数;不宜直接取流水到账月份或考勤周期月份中的一份来替代另一份。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但“本人工资”按哪段期间、哪些工资项目计算,本次可核对的条文未作规定,需要另行核对条例相关条款以及天津的适用口径。

一、两份材料记的不是同一件事

材料 记录的时间口径 可以用来核对什么
银行工资流水 到账日(可能滞后于工资所属月份,也可能一次发放多月) 实际发放金额、付款主体、发放时间是否规律
工伤前考勤周期表 考勤所属月份(可能跨自然月,如26日至次月25日) 出勤天数、加班情况、请假与停工时间
工资表或工资条 工资所属月份 应发项目的构成,如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扣款

三份材料的时间口径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核对时可以把“同一月份”作为对齐单位,把流水金额还原到它对应的工资所属月份,再与考勤记录、工资表逐月比对。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每个月的应发、实发、出勤三项事实互相对得上,而不是在三份材料中挑一份直接当基数。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1. 确定锚点月份。 以工伤发生前最后一个完整考勤周期为起点,向前推算出需要对照的月份区间,并写明该区间的起止日期,避免用“上个月”“去年”这类模糊表述。
  2. 把流水归位。 按工资所属月份而非到账日归类;遇到跨月发放、补发、预发,单独标注,不要并入当月正常工资。
  3. 逐月比对并标注差异类型。 常见差异包括:发放滞后一个月、一次发放多月工资、当月含加班费或一次性奖金、存在非工资性转账。差异原因写清后,再看该月是否仍可作为基数的参考月份。
  4. 用工资表、个税申报、社保缴费记录交叉印证。 这些材料能否取得、记载口径是否一致,需进一步核实;它们的作用是验证同一个月工资数额,而不是另行确定基数标准。

三、基数口径还需确认的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第三十六条对五级、六级伤残作了相应规定,两项待遇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条文本身没有展开“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与工资项目范围,因此工资流水与考勤周期不一致时,先核哪一份,取决于“本人工资”口径的认定,而不取决于两份材料的先后。

咨询前可以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受理材料、工伤前若干月的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与工资约定条款,并按上述方法做一张逐月对照表。与律师沟通时,可以先确认“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和项目范围在本案适用哪一规则,再决定对照表的月份区间是否需要调整。涉及具体数额的分档计算,需结合伤残等级和认定后的口径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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