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试用期纠纷争点:解除通知日期早于考核表评分日期,先核哪份考核材料?

先核解除通知所援引的考核材料及其配套录用条件。日期先后用于判断该考核材料能否对应解除理由,不单独决定先核哪份材料。标题涉及北京试用期纠纷,但本次可核对资料为全国性法律条文,未提供北京地方性文件或案例;以下按《劳动合同法》说明,北京地方裁审口径需另行核对。

先核解除通知所援引的考核材料及其配套录用条件。日期先后用于判断该考核材料能否对应解除理由,不单独决定先核哪份材料。标题涉及北京试用期纠纷,但本次可核对资料为全国性法律条文,未提供北京地方性文件或案例;以下按《劳动合同法》说明,北京地方裁审口径需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期解除是否站得住,要回到解除理由、录用条件和证明材料三者的对应关系。

一、先核哪一份考核材料

建议先取解除通知原件及送达记录,看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是否指向某份考核表、某个考核周期和具体不符合项。通知已指向的,先核该份考核表;通知只写“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未指向具体材料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其依据,再核对应材料。评分日期在后的考核表放在第二步核对,不宜脱离通知理由单独判断。

二、评分日期晚于通知日期时

评分日期晚于通知日期,是时间顺序上的差异。核对时看三点:考核表评价的事实是否发生在通知前;考核标准是否在通知前已经形成并告知;评分表是否有原始记录支撑,如工作成果、邮件、客户反馈、考勤、培训记录、审批日志。评分表只是对通知前事实的事后整理,且有同期记录印证,与解除理由的关联需要结合制作流程判断;评分表包含通知后发生的事实,或标准在通知后才出现,则该表能否支持通知所载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仅凭两个日期先后,不宜直接认定考核表无效或解除当然合法。

三、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核对内容 用途
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 招聘公告、录用通知、岗位说明书、试用期目标、考核办法;形成和告知时间、签收或确认记录 判断考核表所评项目是否属于“录用条件”
解除通知 日期、送达方式、载明理由、所指向的考核表和具体事实 确定先核对象和争议范围
考核表 原件或系统记录、评分日期、考核期间、评分人、评分依据、修改痕迹 判断其评价的是通知前还是通知后事实
同期原始记录 工作成果、邮件、客户反馈、考勤、培训记录等 印证评分依据是否真实、是否在通知前已存在

对劳动者一方,建议把通知、考核表、录用条件和同期工作记录按同一考核周期分组,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来源和对应事实;对用人单位一方,建议说明评分表与通知理由的对应关系及评分依据。北京地区如有地方性裁审口径,需另行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试用期纠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