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核协议。协议里的赔偿项目通常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停工留薪期等鉴定或确认结论为计算基础;鉴定结论是“底稿”,协议是双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因此,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应先确认鉴定结论是否已经生效、是否被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改变,再逐项比对协议中的赔偿项目与结论是否对应。
一、先核鉴定结论:看它处于哪个程序阶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拿到结论后,第一件要核的是送达时间,因为它关系到再次鉴定申请期限。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协议签订时,15日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一方已经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协议所依据的伤残等级就可能还不是最终结论。此时应把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和省级结论一并核对。
第二件要核的是结论作出后是否已满1年、伤残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可能改变原等级,协议按原等级计算的项目就需要重新对照。
此外,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也提示,鉴定时点与治疗是否终结、伤情是否稳定有关,核对时应一并查看病历与鉴定申请时间。
二、再核协议:逐项对照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协议与鉴定结论不一致,往往不是“数字写错”,而是项目与依据没有对应。建议按同一维度列一张对照表:
| 协议中的项目 | 需要对照的材料 | 核对要点 |
|---|---|---|
| 伤残等级相关赔偿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等级、作出日期、送达日期、是否再次鉴定或复查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病历、诊断证明、延长确认材料 | 停工留薪期起止、是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认 | 是否经确认、对应护理等级 |
| 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 票据、协议医疗机构记录、辅助器具确认 | 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经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并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因此,核对协议时,要看每个项目背后是否有对应结论或确认材料,而不是只看协议总额。协议签订在鉴定结论之前、之后,或者依据的是哪一版结论,都会影响比对结果。
三、选择律师时,把“核材料”纳入委托范围
在天津处理此类问题,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确认三件事:一是律师是否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程序及期限;二是能否先做材料比对,明确协议与结论的差异点;三是服务范围与收费方式是否写入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鉴定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应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不宜仅凭口头报价确定。可向律所核对是否将“鉴定结论与协议赔偿项目比对”“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申请准备”纳入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
材料准备上,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工伤认定决定、病历与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送达凭证、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材料、赔偿协议、付款凭证。这样可以先确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状态,再判断协议项目是否需要调整或补充协商。
以上依据来自《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开文本可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协议文本、鉴定结论送达时间和当地经办口径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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