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备解除通知及其送达凭证,再备工资停发月份的工资支付记录。解除通知确定解除由谁提出、何时解除、写明什么理由,是判断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以及计算“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起点;工资停发记录则用于核对工资实际支付到哪个月、与通知载明日期是否对应。两份材料应围绕同一劳动关系、同一时间段对照整理。
一、先备解除通知:固定解除主体、时间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解除环节的书面文件因此是首先要固定的对象。
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若干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解除;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等。通知载明由谁提出解除、援引何种理由,关系到能否对应上述情形;通知载明日期,则关系到第四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计算区间。
可以收集:解除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邮寄签收单、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送达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作交接记录。这些材料核对的是:解除由谁作出、通知何时到达、理由如何表述。
二、再备工资停发月份记录:核对支付区间与平均工资基数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并明确“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当解除通知载明日期与工资实际停发月份不衔接时,需要核对:停发月份是否落在上述十二个月区间内、区间内各月实发数额、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
可以收集:工资停发前后各月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这些材料核对的是:工资实际发放至哪个月、发放主体和金额、与通知日期是否对应。解除通知与工资停发月份不一致,本身不当然说明解除时间或欠薪事实,需要结合通知内容、送达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综合核对。
三、咨询前的整理方法(建议)
建议按同一时间轴列出四项信息:通知载明的解除日期、实际最后工作日、工资发放截止月份、社保停缴月份;对不一致之处作出标注,并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截图。这是便于说明事实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如需委托律师,拟议的工作范围、材料交接方式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库: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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