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本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所处程序阶段这一项范围,再据此判断合同里“起诉状代写”与“答辩状代写”究竟对应哪一份文书、哪一段工作。起诉状与答辩状分别对应原告起诉与被告应诉两个不同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名称并列不等于两项工作同时发生,角色与阶段才是划分委托范围的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代写业务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建议先把“谁、在什么阶段、要哪份文书”三件事说清。
一、先核角色与阶段:混列条款的模糊点在这里
一份合同把“起诉状代写、答辩状代写”写在同一行或同一条,只说明服务机构可能提供这两类文书,没有说明本次委托实际做哪一份。要把它落成可执行的范围,第一项要核的是委托人在本案中的身份:是准备起诉的原告方,还是已经收到起诉状副本的被告方,或者是尚未收到应诉材料、角色待定的一方。
第二项随之而来的是程序阶段。起诉状工作在起诉递交之前,答辩状工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因此判断阶段可以直接看手上有没有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送达凭证。这些材料上的日期,比合同中“起诉状/答辩状”的字样更能确定本次工作落在哪一段。
角色与阶段之所以排在最前,是因为它同时决定三件事:文书类型、交付时点、材料基础。三者不同,工作量与核对方式就不同;如果先谈价格或先谈格式,容易在“到底做哪一份”还没定的时候把范围谈宽或谈窄。
二、两份文书各自的法定内容不同,材料清单因此不同
起诉状的内容要求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列明:“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一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起诉状方向要核的材料,集中在原告主体信息、被告身份与住所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来源、证人信息几个板块。
答辩状的内容要求由第一百二十八条列明: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该条同时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方向要核的材料,重点在答辩人自身身份信息、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与副本内容、针对起诉状各项请求与事实理由的逐项回应、以及己方拟提交的证据。把两份文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列成一张对照表,就能看出合同混列时哪些材料是“做起诉状才需要”、哪些是“做答辩状才需要”。
| 核对维度 | 起诉状方向 | 答辩状方向 |
|---|---|---|
| 诉讼角色 | 原告方 | 被告方 |
| 程序节点 | 起诉递交前 |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
| 法定记载重点 |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被告信息 | 答辩人身份信息、对起诉内容的回应 |
| 直接相关材料 | 权利凭证、合同、往来记录、损失凭证 | 起诉状副本、送达凭证、己方抗辩证据 |
| 条文出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
(条文版本: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转载页面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三、合同条款的拆分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把混列条款拆开,这些是整理与核对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条件:
第一步,在合同文本上标出“起诉状”“答辩状”两个词各出现在哪里,看它们是写在同一个服务项目名称里,还是分别列在不同条目下。同一行并列与分条列明,对范围认定的清晰度不同,前者更需要在补充约定中写明本次实际做哪一份。
第二步,用案件材料固定角色与阶段,即前面提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其送达凭证。材料能核对的是“现在处在哪一段”,而不是“将来一定会走到哪一段”。
第三步,按实际要做的那一份,套用上表的材料清单,逐项标注“已有”“待补”“需进一步核实”。例如起诉状方向要核被告住所信息是否足以满足“有明确的被告”,答辩状方向要核起诉状副本所载请求是否已逐项对应回应。
第四步,把另一份文书在合同中的存在方式写清:是本次一并委托、后续另行委托,还是仅作为服务范围介绍保留在条款里。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第五步,核对交付时点。答辩状方向涉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答辩期,这是被告的法定期间;起诉状方向则不存在同一期间的对应约束。合同若只写“代写文书”而不区分时点,建议在补充约定中写明以哪份材料上的日期作为起算参照。
四、费用与服务范围的边界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据此,费用核对应落在三件事上:
其一,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起诉状方向可能牵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答辩状方向一般不涉及同一项交纳;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另行向法院或按法院通知核对,不宜在合同中以律师服务费的名义一并概括。
其二,把“代写一份文书”与“代写加后续修改”分开写。文书可能需要根据补正通知、对方答辩或证据变化调整,修改次数与是否另行计费属于可协商事项,建议写入书面约定。
其三,混列条款下的计费单位要明确。是按份计、按程序阶段计,还是按事项计,直接影响两项并列时的总价理解。合同未写明时,宜在签约前以书面方式确认。
五、常见理解偏差与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其一,“合同写了起诉状和答辩状,就两项都包含”。合同文字只能说明条款如何表述,实际范围取决于本次委托的具体约定与案件角色;角色只有一方,另一份文书通常不对应本次工作。
其二,“不提交答辩状就丧失答辩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条没有规定不提交即产生失权后果,具体抗辩主张如何提出仍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其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就可以不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口头起诉,条件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渠道与委托代写是不同事项,不宜混同。
其四,“起诉状副本上的日期就是答辩期起算日”。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表述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起算以收到为准,实际收到日期需以送达凭证核对,具体认定需进一步核实。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包括: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受诉法院管辖、是否存在反诉或另案可能、代理权限与授权范围如何在委托书中写明、文书提交后的送达与补正安排。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展开,宜在咨询时逐项确认。
结语
把混列条款还原成可执行范围,起点始终是“本方是原告还是被告、案件走到哪一步”,再由这一步去对应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法定记载事项与材料清单,最后才谈份数、修改与费用。手上已有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或送达凭证的,建议先按上表逐项标注;材料尚不齐的,也可以先整理“已有、待补、需核实”三栏,再进入具体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代写业务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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