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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起诉状代写法律服务:需列第三人而合同未载该主体,先确认哪些列明依据?

先确认的对象不是“合同里有没有这个名字”,而是三组依据:起诉状依法应当记明的事项、起诉条件对主体与诉请的要求,以及合同文本与拟列第三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材料。

先确认的对象不是“合同里有没有这个名字”,而是三组依据:起诉状依法应当记明的事项、起诉条件对主体与诉请的要求,以及合同文本与拟列第三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材料。就本次可完整核对的资料而言,起诉状的法定记明事项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条件规定于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具体条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另行核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仅凭合同未载该主体就得出“必须列”或“不能列”的结论。

一、先核对起诉状的法定记明事项

资料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转载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该条列举的是原告信息、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证据及证人信息,条文本身未出现“第三人”字样。因此,从这一条可以核对的是起诉状的基本记载框架,不能据此推导第三人必须记明,也不能据此推导合同未载的主体一律不得列入。合同未载某主体,属于合同文本事实;该主体是否参加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与程序问题,两者需要分别核对。

二、再核对起诉条件与合同主体关系

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起诉条件中明确要求的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拟列第三人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关联,需要回到合同签署主体、实际履行主体、款项往来主体、权利义务指向对象等材料中比对。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履行凭证、沟通记录、款项流转记录,逐项标注各主体出现的位置和角色。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合同未载”究竟属于文本遗漏、主体变更,还是该主体本就未参与该合同关系,而不是预设某种法律结论。

另需注意,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该条表述针对的是被告人数,未涉及第三人文书份数;如需确定第三人相关材料的提交份数,应另行向受理法院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三、第三人列明依据与代写服务范围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参加方式以及在起诉状中如何表述,应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第三人的条文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上述条文,无法就“该主体是否构成第三人”“起诉状应否列明”给出确定结论,这部分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就北京地区的起诉状代写咨询而言,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主体列明依据梳理”“合同主体与诉讼主体比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性质不同,应分别核对,不宜混同。在委托前,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工作范围、交付成果和费用构成,并结合上述条文逐项核对起诉状记载是否完整。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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