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并未把聘请律师规定为起诉或索赔的前提;是否聘请,取决于过错与损害事实的争议程度、赔偿项目能否确定、责任主体是否单一,以及你能否自行完成病历梳理、举证和程序事项。调解与诉讼也没有脱离案情的统一优劣:争议集中在过错和诊疗过程、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后续治疗费时,诉讼中的举证与裁判规则更便于把问题逐项固定;双方对事实分歧较小、赔偿项目已经能够列明、已有协商基础时,可以先协商,并在关键节点核对。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病历、知情同意材料、医疗费票据、损害后果材料、责任主体信息和既有协商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用于初步判断。
一、先看法律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说明,患者受到损害后,需要落实到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这一条件,才能进一步讨论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病历、有损害后果,并不当然等于赔偿请求成立;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损害数额,都是需要核对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围绕这条规定,可以核对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谈话记录和病历中的告知记载,重点看说明对象、说明内容、是否取得明确同意,以及是否存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而向近亲属说明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把判断重点放在“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上。病历记载是否完整、会诊和转诊记录是否留存、用药与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都会影响对这一问题的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通过鉴定或其他方式查明,要结合双方争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从上述规则看,律师可以参与的工作包括梳理病历和知情同意材料、归纳过错与损害争点、核对赔偿项目、准备协商或诉讼材料、参与协商、代理诉讼等。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明确。律师参与并不产生保证结果的效果,案件走向仍取决于证据和具体事实。
不委托律师也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资料所列受理条件没有把律师代理规定为起诉的前提。是否自行处理,可以从材料数量、争点复杂度和自身时间安排来判断。
二、调解和诉讼如何比较:围绕同一组条件逐项核对
调解和诉讼的选择,可以按争议焦点、赔偿项目、责任主体、费用与时间安排逐项比较。以下比较只围绕本次资料能够核对的内容展开;调解的具体主持机构、程序期限和协议效力规则,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需另行核对。
| 比较维度 | 协商或调解前可以核对的内容 | 诉讼中对应的规则和用途 |
|---|---|---|
| 过错与诊疗过程 | 双方是否认可诊疗经过,是否对告知、操作、用药等有实质分歧 | 诉讼中需要围绕过错和损害提交病历、知情同意材料等证据;是否涉及鉴定,结合争点确定 |
| 赔偿项目 |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已经列明 | 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 责任主体 | 是否只有一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 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会影响其他主体对相应份额的连带责任 |
| 费用构成 | 协商阶段的律师服务、材料整理等费用如何约定 |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分别核对 |
医疗费的计算和举证,是调解与诉讼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还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协商时如果把医疗费写成一个固定总数,后续又发生康复费、整容费或其他后续治疗费,容易产生新的争议;诉讼中则可以按上述规则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后续费用。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主体的请求,会产生该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后果。协商或调解中如果涉及多主体,建议把责任主体、放弃范围、各主体支付份额写清楚,避免后续对“放弃了谁、放弃了多少”产生理解分歧。这一建议是为了把协商内容与责任范围对应起来,并不表示调解程序当然适用诉讼中的追加被告规则。
三、材料核对清单:先分清每份材料能证明什么
是否聘请律师、选择协商还是诉讼,都建立在材料能够说明事实的基础上。以下清单用于说明材料可以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对应问题 |
|---|---|---|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 | 诊疗时间、医务人员记载、操作和用药过程 | 是否存在过错、诊疗义务履行情况 |
| 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谈话记录 | 是否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是否取得明确同意 | 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
| 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 | 医疗费实际发生数额、治疗项目 | 医疗费计算和必要性、合理性争议 |
| 收入材料、护理材料、医疗机构营养意见 | 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情况 | 赔偿项目是否完整 |
| 伤残鉴定材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 伤残等级、辅助器具合理费用和更换周期 |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 死亡事实、赔偿权利人范围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
| 医疗机构主体信息、其他责任主体信息 | 被告是谁、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 是否追加共同被告、协商对象是否完整 |
| 既有协商记录、往来函件 | 双方已经谈过哪些项目、分歧在哪里 | 是否具备继续协商的基础 |
赔偿项目方面,资料所列标准需要按条件适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同一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年龄调整规则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若在北京法院起诉,具体数额仍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口径、年份和受害人年龄、伤残情况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金额。
四、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把律师费和第三方费用分开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之间协商约定的事项。可以围绕服务范围分别谈:仅做材料梳理和争点分析、参与一次协商、起草文书、代理诉讼一审等,工作内容不同,计费安排也可能不同。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所谓行情价。
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诉讼费的收取和负担规则、鉴定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需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相应标准。协商阶段也可能发生材料打印、鉴定咨询等费用,是否发生、由谁承担,按实际项目和约定核对。
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条件。公共法律援助与商业咨询的渠道和适用范围不同,不能把律所咨询电话当作法律援助热线。涉及正在发生的医疗紧急情况,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当地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应妨碍紧急处置。
五、常见误区与处理前提
第一,把“受到损害”直接等同于“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还需核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第二,只整理医疗费票据,忽略知情同意材料和病历记载。说明义务、诊疗义务的履行情况,往往需要从这些材料中核对。第三,协商时只写一个赔偿总数,没有区分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把这一区分写清楚,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第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没有写清协商对象和放弃范围。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会产生连带责任后果,协商中也应把主体和份额对应清楚。第五,轻信“保证结果”或“固定赔偿金额”的承诺。赔偿数额取决于证据、伤残情况、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标准等条件,本次资料不支持任何结果保证。
回到标题的问题: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聘请律师不是法定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建议先看争议是否集中在过错和诊疗过程、赔偿项目是否已经能够列明、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以及自己能否完成病历梳理和程序事项。调解与诉讼的选择,可以按同一组条件比较,不宜脱离材料笼统判断哪种方式更好。建议先按上述清单整理病历、知情同意材料、费用票据、损害后果材料和协商记录,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核对是否需要委托以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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